云南丽江:三孩家庭买新房补贴100%契税,促进二手住房市场交易

更新时间:2023-10-25 20:32:37作者:橙橘网

云南丽江:三孩家庭买新房补贴100%契税,促进二手住房市场交易


据云南省丽江市房地产物业协会10月25日消息,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丽江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通知》提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支持作用。认真落实住房公积金政策,优先保障首套住房贷款,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按20%执行;合理支持改善型住房贷款,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按30%执行。持续开展按月冲还贷等业务,继续推进异地贷款政策,着力推进组合贷、商转公、商转组贷款,多渠道解决职工购房资金的需求。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用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进一步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

实行“认房不认贷”住房信贷政策。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拟购房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对于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为不低于20%,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为不低于30%。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按现行规定执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调整为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20个基点。

实施新发放首套住房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动态调整长效机制,如丽江市满足评估期内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环比和同比连续3个月均下降的城市条件,按程序阶段性放宽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鼓励金融机构结合自身经营情况、客户风险状况和信贷条件等,合理确定个人住房贷款实际首付比例和利率水平。

《通知》明确实施购房补贴推动住宅商品房去库存。自《丽江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购买丽江市新建商品住房(不含商业、车位、车库等其他性质的房屋)并完成商品房网签及取得契税完税凭证的购房人,按所缴契税额50%测算作为购房补贴标准,单套住宅补贴限额不超过2万元。生育二孩的家庭(新生儿户口登记在丽江市)按照所缴纳契税总额80%给予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生育三孩的家庭(新生儿户口登记在丽江市)按照所缴纳契税总额10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由县(区)财政一次性发放购房补贴,各县(区)按实际制定购房补贴发放实施细则(明确具体负责部门及发放时间),市级财政按照县(区)最终发放购房补贴总额的30%对县(区)政府给予奖补。

落实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优惠政策。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优化增值税减免政策执行。促进二手住房市场交易,通过一二手住房市场联动,提升市场交易活力。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在优化土地和规划审批方面,《通知》要求合理调整规划。在土地出让前,根据片区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配套承载力,商业商务用房配置、去化等情况,可由属地政府按程序依法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详细规划修改完成后依法出让土地。已出让的商业用地,优先调整为养老、教育、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若调整为商住混合用地,则应满足其商业用地主导性质不变,且住宅用地面积不低于30亩、容积率不小于1.0的要求,按程序依法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调整后依法补交土地出让金。规划用地性质为住宅用地,但达不到最小用地规模、不具备整合开发条件的小宗地块,按照城市功能需求,实施为城镇社区服务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幼儿园、托儿所、停车场、公共公益、商业服务等补足城市短板、完善城市功能项目的,无需进行控规修改,无需变更规划条件,容积率按照规划条件上限控制,用地性质按照主要用途及功能确定。

《通知》提出鼓励合理性住房消费,推行存量房“带抵押过户”合并登记服务,支持团购商品住房。

全面推广应用“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平台,稳步开展“带押过户”业务,为购房者提供便捷高效不动产登记服务,提升群众满意度。进一步优化存量房网签、登记服务流程,在确保交易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无需提前归还剩余贷款、注销抵押登记,即可办理过户、再次抵押和发放新贷款等手续。

对已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按照商品房销售有关规定,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机关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等购房群体需求,组织商品房团购活动。团购商品房期房的,必须在取得预售许可后方可销售。严格禁止以团购房名义组织非法集资、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组织销售。对违反商品房销售有关规定的企业,严格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有条件的县(区)可购买存量商品房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部分保障性租赁住房,也可将在建商品房全部或部分转化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现有存量商品房可以申请转化为保障性租赁住房。转化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商品房运营期间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应政策支持,运营期限原则上不低于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