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安北京1101:有中度霾;今起北京公积金执行“认房不认商贷”
2023-11-01
更新时间:2023-10-25 16:09:24作者:橙橘网
2017 年,杭州市余杭区法院一审宣判一家刷单平台李姓负责人犯非法经营罪,判处他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90 万元。该案也被视为 “刷单入刑” 第一案。
最近,亚马逊对外公布了两起诉讼的宣判结果,显示跨境刷单也会 “入刑”。据亚马逊:
数名为亚马逊卖家提供 “刷单炒信” 服务或从事 “跨境售假” 的不良行为者在中国被追究刑事责任……在福建省厦门市法院审理的 “刷单炒信” 案件中,被告人利用第三方信息平台以群发广告等方式招揽 “客户”,并向其 “客户” 提供剧单评价服务以牟利。
被告通过自己注册的买家账号对其 “客户” 指定的亚马逊上的商品作出好评或差评,从而提升指定商品在亚马逊商城的排名或降低竞争对手的商品排名。目前,法院已对两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这是亚马逊配合执法机关打击 “刷单炒信” 相关案件中又一起被告人被中国法院判以刑事处罚的案件。
《晚点财经》暂未在裁判文书网及其他公开渠道查询到上述案件的审判书。
而针对此前杭州余杭区法院的判决,法院认为 “李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虚假的信息仍通过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新华社援引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高艳东的观点说,一般的刷单不一定入刑,因为根据 “两高” 的司法解释,判处非法经营罪的前提之一是嫌疑人发布虚假信息行为,“李某组织他人刷单、发布虚假信息,并借此敛财,这是他被判刑的主要原因”。
据 2013 年两高颁布《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7 条:
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 “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北京尚权(合肥)律师事务所整理过一批 “刷单炒信” 涉刑案件的裁判依据,除了非法经营罪,还有虚假广告罪。不过也有涉案资金流水超过 9 亿元的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最后只被行政罚款 200 万元结案,并未追刑。(龚方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