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缴纳诚意金属于定金吗

更新时间:2023-10-24 15:33:52作者:橙橘网

购房缴纳诚意金属于定金吗

 所谓的“诚意金”是开发商的一种营销手段,在收取“诚意金”的同时,对购房者许诺一定的优惠,刺激购房者的积极性;另外,通过收取“诚意金”,确定购房者选房的先后顺序,维护购房秩序。

网友咨询:

购房缴纳诚意金属于定金吗?

  律师解答:

  购房诚意金不是购房定金。

  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的,为保证债权的实现,由一方在履行前预先向对方给付的一定数量的货币或者其他代替物。定金具有从属性、要物性、象征性及惩罚性,定金基于定金合同产生,定金的成立指定金合同的成立。定金合同的成立不仅需要双方意思表示的一致,即需要有“要约—承诺”的过程,还要求当事人须以明确的意思表示进行约定,即需要明确表示给付的款项是“定金”或者体现“定金罚则”的具体内容。

  当事人通过缴纳诚意金、签订意向书等方式,仅表达房屋买卖意向,未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签订买卖合同,一方以对方不签订买卖合同为由主张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一般不予支持。

  律师补充:

  在日常交易中,预先支付部分款项时,要注意以转账备注、签订合同等形式,和对方明确该笔款项的性质,无论是“定金”还是“诚意金”,在买卖过程中双方都应遵守合同约定,及时履行义务,如此双方都能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王鑫坤律师简介

硕士研究生学位,具有扎实的法律理论知识功底,将丰富的理论知识与实践相结合,形成了自己独到的见解和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办案领域涉及民间借贷、劳动争议、经济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