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盘加速探底 静待趋势明朗
2023-06-06
更新时间:2023-05-26 08:55:28作者:橙橘网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 贾璇 张宇轩 | 北京报道
"车企之间相互举报,还是第一次听说,挺罕见的。"一位资深汽车从业人员对记者发出感叹。
5月25日,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汽车,601633. SH)发布声明称,4月11日,其向生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递交举报材料,就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亚迪,01211.HK,002594.SZ)旗下"秦PLUS DM-i、宋PLUS DM-i"两款车型采用常压油箱,涉嫌整车蒸发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问题进行举报。
随后,比亚迪紧急发布了一则声明,表示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保留法务诉讼的权力。比亚迪认为上述检测报告无效,强调其产品及相关检测符合国家标准。欢迎有关部门随时过来调查、取证和检测。文中,比亚迪采用了多个感叹句,同时提到公司"在插混技术上有二十多年的积累和迭代,不像有些同行想得那么简单!"
对此,《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联系长城汽车和比亚迪方面。
长城汽车回应称:"以声明信息为准,公司正在密切关注立案及处理进展。"
比亚迪方面表示,以官方声明为准。
受举报事件影响,5月25日截至收盘,长城汽车股价下跌6.17%,比亚迪A股下跌2.41%。
举报背后的销量压力
5月23日,"比亚迪汽车"微信公号发布了"宋Pro DM-i冠军版"上市倒计时2天的宣传资料。
广告中,比亚迪称该款车型为"宋家族新青年"。没想到,"新青年"上市首日,迎来的却是同行的一则举报。
实际上,长城汽车对于同行的点名也并非首次。
记者通过查阅公开资料发现,长城汽车曾因"黑公关"等问题点名过吉利、长安等汽车制造商,但涉及到产品问题的举报,尚属首次。
"这次举报内容在行业内确实罕见,这或许与双方的汽车销量有关?"上述汽车从业人员对《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说。
公开资料显示,2022年,比亚迪新能源汽车全年销量为186.35万辆,同比大增208.64%,超越特斯拉,卫冕全球新能源汽车销冠。
同期,长城汽车全年销量为106.17万辆,同比减少17.12%。
今年前4个月,长城汽车累计销量31.31万辆,同比下降7.18%,其中新能源汽车累计销售4.27万辆。同期,比亚迪销量约为76.24万辆,同比增长94.30%。
专家:是否存在问题应由有关部门检测
此次,长城汽车举报内容是否可靠,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
根据长城汽车声明中对比亚迪两款车型的举报内容,汽车分析师贾新光从技术角度向《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分析表示,油箱应当使用负压,"打开油箱盖的时候经常会有进气声"。油箱在工作时和停止时,都会有燃油蒸发,造成空气污染,一般使用碳罐吸收,回收罐上有一个真空软管,确保汽油蒸汽不会挥发到空气。
贾新光进一步表示,而所谓常压油箱,可能是指装置故障导致的真空破坏,常压的油箱蒸汽容易溢出。如果有碳罐,就说明比亚迪的车是通过检测的,没有负压是装置故障,需要修理。如果装置故障发生率很高,需要召回,或改进设计。如果没有碳罐,就是没有吸收污染物的装置,也拿不到生产许可证。
贾新光补充道,插电混动车型如果长时间只用插座充电,不用发动机充电,发动机不常用,油箱内长时间会积压一定量的燃油蒸汽,这样的话,即使没有故障,打开油箱盖的瞬间也会有很多燃料蒸汽释放,但这并不能判定这种情况就存在问题。而是应严谨按照检测办法,在发动机工作一段时间后,或是静置一天后,测定油箱里的蒸汽浓度。
贾星光强调,燃油的蒸发检测要按国家有关标准,由指定机构进行,长城的检测只能作为参考信息,最终还要由有关部门的检测报告来确定。
律师:如情况不实或涉嫌不正当竞争
北京合弘威宇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魏景峰向《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分析表示,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规定,机动车存在排放危害的,其生产者应当实施召回。
排放危害具体包括三种情形:1. 由于设计、生产缺陷导致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2. 由于不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耐久性要求,导致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3. 由于设计、生产原因导致机动车存在其他不符合排放标准或不合理排放。
如果长城汽车声明中的两款车型存在上述情形,将可能面临召回的后果。
按魏景峰分析,如果长城汽车举报情况属实,比亚迪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也未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知要求实施召回,或者经认定确认机动车存在排放危害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当会同生态环境部书面责令机动车生产者实施召回。
机动车生产者认为机动车存在排放危害或者收到责令召回通知书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存在排放危害的机动车。机动车生产者依照上述规定实施机动车排放召回的,不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但魏景峰同时指出,由于长城汽车和比亚迪汽车同属于汽车行业,如果举报不属实,长城汽车可能涉及到不正当竞争。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如果经营者违反相关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营者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民法典》也对上述侵权有具体的类似规定。
责编 | 姚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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