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增业绩虚假信批被罚,原上市公司运盛医疗高管“哭穷”申辩未获支持

更新时间:2023-10-25 19:58:03作者:橙橘网

虚增业绩虚假信批被罚,原上市公司运盛医疗高管“哭穷”申辩未获支持

日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简称四川监管局)公布了对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盛医疗)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川监管局决定对该公司处以200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50万至100万元不等的罚款。对于该处罚,运盛医疗相关责任人在申辩时纷纷“哭穷”,表示无力承受,请求减轻处罚,但申辩意见未获支持。

运盛医疗前身系运盛实业,于1996年上市,长期从事房地产行业,于2013年进军大健康产业,转型后,运盛医疗投资或拟投资过的公司业务涉及高端综合医疗服务、医疗信息化、可穿戴医疗设备、药品及医疗器械销售、中医医疗服务、口腔医疗服务等。2023年6月20日,运盛医疗股票退市整理期结束。6月29日,其股票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并摘牌。

虚增业绩虚假信批

四川监管局查明,2021年11月,运盛医疗通过其控股子公司丽水运盛虚构贸易业务,虚增2021年度营业收入及利润总额均为779.71万元,分别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5.03%,利润总额的42.97%,导致其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四川监管局决定对该公司处以200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50万至100万元不等的罚款。

运盛医疗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四川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整改措施的整改报告》《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议案》,并于2023年4月29日披露了相关更正公告。

上述违法事实,有运盛医疗相关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财务资料、相关内部审议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四川监管局认为,运盛医疗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对上述违法行为,运盛医疗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长翁松林全面负责公司管理工作,对定期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总经理申西杰、时任常务副总经理侯彩文、时任财务总监张慧辉对公司负有管理责任,对定期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同时也是虚构贸易业务的直接参与者和执行者,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监事谢涛、时任丽水运盛董事长师锐鹏参与了虚构贸易业务的资金划转工作,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责任人纷纷“哭穷”未获支持

对于四川监管局拟作出的处罚,运盛医疗、相关责任人及其代理人提出申辩意见,表示难以承受处罚。

运盛医疗提出:1.公司收到四川证监局责令整改通知后已积极整改;2.该虚构贸易业务未影响公司核心财务指标;3.公司退市后经营面临重大困难;4.请求从轻、减轻处罚。

翁松林与申西杰表示,个人无力承担罚款,其他意见与运盛医疗一致。

侯彩文提出:1.对虚构贸易、虚假记载无主观故意,系按照公司领导要求执行,不应认定为主要责任人;2.公司近年均有发生医疗贸易业务,故其对该虚构贸易业务未特别关注;3.对该虚构贸易无主观故意,沟通审计机构在年报中将该虚构贸易收入确认为非经常性损益;4.任职期间勤勉尽责,对虚构贸易、虚假记载事先不知情;5.难以承担罚款金额,请求减轻处罚。

张慧辉、谢涛、师锐鹏等人也在申辩意见中分别提出“无力负担罚款金额”“罚款将对生活产生重大影响”“难以承受罚款金额”“请求减轻处罚”“请求免除处罚”等。

但四川监管局复核后认为,当事人的申辩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10月18日,四川监管局作出处罚决定:一、对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的罚款;二、对翁松林、申西杰、侯彩文、张慧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0万元的罚款;三、对谢涛、师锐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的罚款。

处罚决定书显示,当事人如果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