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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2
更新时间:2023-12-02 21:42:26作者:橙橘网
来源:昭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原标题:昭通市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组合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昭通市商业银行
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
个人住房贷款和组合贷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减轻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家庭购(建)自住住房的还贷负担,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等有关规定,结合昭通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昭通市行政区域内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组合贷款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昭通市辖区范围内购(建)自住住房时未申请公积金贷款,以其所购(建)的住房为抵押物向商业银行申请的纯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业住房贷款),不包括已经办理的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中商业银行部分的贷款。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是指已办理了昭通市辖区内商业住房贷款,贷款未结清并已取得所购(建)住房不动产权证,且符合昭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缴存人,向昭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相关分中心申请将商业住房贷款余额全部转为公积金贷款。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简称商转组贷款),是指已办理了昭通市辖区内商业住房贷款,贷款未结清并已取得所购(建)住房不动产权证,且符合昭通市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缴存人,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将部分商业住房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的特定组合贷款。
第六条办理商转公、商转组贷款业务的原商业住房贷款银行应当是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合法商业银行或其驻昭通市内的分支机构,承办商转公、商转组贷款业务的银行应当是昭通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委托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
第七条商转公、商转组贷款坚持以下原则。
(一)优先保障新购(建)住房需求原则。首先满足公积金提取和新购(建)公积金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资金,在保证公积金资金流动性处于合理区间的情况下,给予缴存人商转公、商转组贷款支持。
(二)优先保障刚需住房原则。优先支持购(建)首套刚需住房的缴存人家庭将商业住房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在具备条件时,适时启动支持购(建)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的缴存人家庭将商业住房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
(三)动态调整原则。根据公积金资金流动性情况适时调整政策执行口径,以保证公积金管理服务工作健康运行。
(四)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原则。对所有公积金服务对象在政策规定的条件内一视同仁,禁止区别对待。商转公、商转组贷款政策条件、业务流程等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八条贷款对象。符合昭通市公积金贷款条件且符合商转公、商转组贷款条件的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含昭通市外缴存)的缴存人家庭。
昭通市外缴存人家庭申请商转公、商转组贷款应同时符合昭通市异地贷款政策。
第九条贷款条件。申请商转公、商转组贷款除应符合现行昭通市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外,同时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商转公、商转组贷款时,商业住房贷款未结清且正常还款12个月及以上,还款期间没有发生过逾期违约情况;
(二)商业住房贷款已经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书(或者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权属清晰,并已办妥正式抵押登记,且所购(建)住房抵押只有商业住房贷款银行一个抵押权人,除商业住房贷款设定的抵押登记外,无其他抵押、查封、冻结、设立居住权等权利限制情形;
(三)商转公、商转组贷款申请人应为原商业住房贷款借款人本人或其配偶,且借款人本人或其配偶为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权利人;
(四)商转公或商转组贷款已征得原商业住房贷款银行的同意;
(五)申请商转公、商转组贷款时,商业住房贷款余额不得低于1万元;
(六)申请商转公或商转组贷款对应的住房为缴存人家庭唯一住房(即首套住房);
(七)购(建)房时申请人已开设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账户并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及以上;
(八)申请人家庭首次使用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以上第(六)(七)(八)项系依据本办法第七条设定的特别限定条件,根据公积金资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条商转公、商转组贷款根据住房公积金个贷率实行动态调控机制。个贷率连续3个月处于85%-95%(含)区间时,启动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全部条件的商转公、商转组贷款业务;个贷率连续3个月小于85%且有下行趋势时,适时调整本办法第九条第(六)(七)(八)项的限制;个贷率大于95%时全面停止商转公、商转组贷款业务。
市公积金中心应根据个贷率情况及资金调度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具体业务中可以采取轮候办理等方式缓解资金调度压力,以保证资金流动性合理充裕,报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同意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缴存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其商转公、商转组贷款申请。
(一)商转公、商转组贷款申请对应的商业住房贷款已经以一次性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方式办理过住房公积金提取;
(二)商转公、商转组贷款申请对应的住房为缴存人家庭购(建)的第三套及以上住房。
第十二条商转公、商转组贷款住房套数的认定按照昭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现行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执行。商业银行贷款认定的住房套数不适用于商转公、商转组贷款住房套数认定。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三条商转公、商转组贷款额度应当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一)不得超过昭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限额;
(二)不得超过商业住房贷款剩余本金扣除1个月的月还款金额后的余额,且保留到仟元位;
(三)同一住房的商转公或商转组贷款金额与该套住房累计提取(含购、建房提取和偿还商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该套住房总价;
(四)不得超过昭通市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的抵押物抵押值。抵押物价值的认定原则上按照申请商业住房贷款时抵押物的价值认定。
第十四条商转公、商转组贷款期限应当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一)不得超过昭通市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期限;
(二)商转组贷款不得超过原商业住房贷款到期日。
第十五条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现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对应档次执行。商业住房贷款商转组后,商业银行部分的贷款余额和公积金部分的贷款金额利率分别按照商业银行和住房公积金各自的贷款利率标准执行。
第四章 办理模式和办理流程
第十六条办理商转公贷款可以采用同行顺位抵押和自筹资金先结清后放款两种模式。
(一)同行顺位抵押。
商转公贷款申请经市公积金中心审批完成后,办理完善市公积金中心第二顺位抵押权人登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再发放贷款资金,原商业住房贷款银行与办理商转公贷款的受托银行应当为同一家商业银行。本款规定适用于借款申请人所购(建)住房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已开展顺位抵押登记。
(二)自筹资金先结清后放款。
商转公贷款申请经市公积金中心审批完成后,借款申请人在15个工作日内自筹资金先结清原商业住房贷款,原商贷银行注销抵押登记后,办理完善公积金贷款抵押登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再发放贷款资金。本款规定适用于借款申请人所购(建)住房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未开展顺位抵押登记。
第十七条办理商转组贷款采用“抵押权变更登记”模式。
商转组贷款申请经市公积金中心审批完成后,办理完善原商业住房贷款银行和市公积金中心共为抵押权人变更登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再发放贷款资金。商转组贷款原商业住房贷款银行和办理商转组贷款的受托银行必须为同一家商业银行,且原商业住房贷款银行和不动产中心同意变更抵押权人。
第五章 贷款资料
第十八条申请商转公、商转组贷款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经不动产中心确认的商业住房贷款抵押物对应购(建)住房《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二)商业住房贷款借款合同(含抵押合同)、含最近12个月还款明细的贷款余额表原件;
(三)原商业住房贷款银行出具的《商业个人住房贷款提前还款同意书》原件;
(四)商转公贷款《顺位抵押登记同意书》或商转组贷款《抵押登记变更同意书》原件;
(五)其他材料。除上述所需材料外,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按照昭通市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提供。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昭通市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市公积金中心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2023年12月1日凌晨00:00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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