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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2
更新时间:2023-12-02 21:51:29作者:橙橘网
长期以来,部分不法分子通过伪造公章、虚假证件等方式,恶意将企业注册为中央企业下属子公司,冒用中央企业名号开展经济活动,挂靠的“假央企”“伪国企”向下延伸扩张,乱象丛生,顶着国企名义招摇撞骗,甚至从事骗取银行贷款、欺骗社会公众和地方政府等违法犯罪行为。
有见及此,近期市场监管部门加大对仿冒混淆、虚假宣传、虚假登记注册违法行为打击力度,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并予以曝光。
假央企仿冒混淆
据了解,这些假冒央国企通常具有相似特点,如成立时间短、股东频繁变动,一般来说,由自然人或工商代理机构发起设立,后经股权变更进入国资体系的公司基本为假冒企业。不少假央企是采用注册相似名字的方式,让外界以为和央企有关。
山东北方欧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案中,根据举报线索,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市场监管局对山东北方欧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行为开展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公司门户网站、产品汇编手册、技术交流PPT、公司大门口牌匾、工作服上,使用了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子公司存在合作、合资、控股关系的内容,以及“国防科技工业应用化学一级计量站”牌匾、“山东非金属材料研究所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牌匾、办公楼照片等图片用于宣传。经核实,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子公司与当事人无任何隶属及股权关系,无任何投资、合作、业务等关系,也未授权当事人使用“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字样和相关图形、标识用于宣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德州市武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情况相似的还有中粤信通产业(深圳)有限公司仿冒混淆不正当竞争案。
根据举报线索,广东省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南山监管局对中粤信通产业(深圳)有限公司仿冒混淆行为开展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成员”名义进行业务宣传,引人误认为当事人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国石油)存在联系。但中国石油与当事人无任何经营往来,亦不存在任何投资、合作、隶属等关系,当事人的上级公司中科信通实业(福建)有限公司、北京中石油科技开发公司,均被中国石油公告声明认定为假冒国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南山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8万元的行政处罚。
在江阴市吉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案中,冒认央企虚假宣传的手法同样严重。
根据举报线索,江苏省无锡江阴市市场监管局对江阴市吉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虚假宣传行为开展调查。
经查,当事人申领的营业执照名称为“江阴市吉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其在“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公司江阴管件厂”的营业执照名称被法院强制裁定更名后,仍以“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公司江阴管件厂”的名义对外开展经营活动,开具“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公司江阴管件厂”的质量证明书并盖有“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公司江阴管件厂”的质量检验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无锡江阴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虚假登记注册手段多样
此外,现在不法分子铤而走险,直接采用了提供虚假工商登记的方式,冒认央企国企身份。
以中润(深圳)交通安全统筹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案为例,根据举报线索,福建省厦门市市场监管局对中润(深圳)交通安全统筹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虚假宣传行为开展调查。
经查,中润(深圳)交通安全统筹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的上级全资控股股东南京电数科技有限公司采取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登记方式,将国家电力公司登记为其股东。而当事人明知相关情况,在其经营场所通过展板、宣传册等方式对外宣传具有央企背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厦门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在山西中锦博业物资有限公司虚假登记注册案中,同样出现虚假登记工商信息情况。
根据举报线索,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市场监管局对山西中锦博业物资有限公司冒用中国黄金集团研究院有限公司名义进行虚假登记注册行为开展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中,所提供的其股东中国黄金集团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系伪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撤销当事人股东变更登记,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1万元的行政处罚。
情况类似的还有国电投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虚假登记注册案。
根据举报线索,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管局对孙某在国电投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电投城建公司)设立登记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办理登记注册行为开展调查。
经查,国电投城建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在明知中国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投公司)并非登记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且所提交的中电投公司主体资质等材料并非由中电投公司提供的情况下,作为被委托人向登记机关申办公司设立登记。经司法鉴定,孙某提交的中电投公司印鉴和营业执照与真实印鉴及执照不符,系伪造。当事人孙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
渝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孙某作出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对国电投城建公司作出撤销设立登记的处理。
假央企问题屡禁不止
多年以来,“假央企”问题一直困扰着相关部门。2021年10月,26家央企纷纷通过官网、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公告了353家冒充国企身份的企业名单。紧随其后,国资委在2021年和2022年两次公示了“假央企”和“伪国企”,共有528家假企业被曝光。今年4月,国资委公布了第三批假冒中央企业名单,295家假央企被曝光。
国资委曾在2022年11月推出了监管企业产权信息查询平台,向社会公众提供了中央企业及所属企业的基本信息查询服务。虽然国资委和央企采取了主动打假的措施,并取得了不俗的效果,但“假央企”问题仍然未能彻底杜绝。
假央企、伪国企肆虐市场的教训深刻,前些年有中铁系40亿私募爆雷、华宇系招摇撞骗、众多名义上有国资背景的P2P跑路,影响恶劣、危害巨大。这些冒牌央企以虚假身份在地方政府、企业和金融机构中游走,利用伪造的信息获取资源,并规避经营风险以获取高额利润。一旦项目受阻,其潜在风险不可估量,非法集资可能导致民众财产损失,企业投入大量资源可能毫无回报,甚至这些风险可能传导至资本市场,干扰金融秩序。
责编:彭勃
校对:姚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