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观财报|柯美特及3名实控人被责令改正:四项违规

更新时间:2023-11-01 18:15:13作者:橙橘网

V观财报|柯美特及3名实控人被责令改正:四项违规


  中新经纬11月1日电 因四项违规,柯美特及3名实控人被四川证监局责令改正。

  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官网显示,经查,柯美特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披露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挂牌期初,公司存在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形,占用余额1942.54万元。2016年至2022年间,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累计占用公司资金11580.07万元,累计归还13073.29万元,截至2022年底尚有449.32万元未归还。对前述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构成的关联交易,公司至今未履行内部审议程序,未完整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二、虚构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导致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

  一是2016年至2022年,柯美特将资金转出到关联自然人及单位的银行账户,再由上述个人或单位账户对外支付公司销售人员工资、促销费用、财务费用等,但公司未如实记录前述费用支付。截至2022年底,公司累计少记费用2193.96万元、虚增净资产2193.96万元。二是柯美特及子公司四川柯美特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柯美特铝业)通过虚增费用支付,冲减向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拆借资金时所挂往来项目。2020至2022年,上述行为涉及金额分别为43万元、82.98万元、-74.82万元。三是2022年柯美特铝业通过虚构固定资产采购,向相关单位及个人支付款项208.63万元,但相关资金实质上流入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银行账户。四是2021年柯美特以支付土地使用税为由对外支付142.12万元,但上述资金最终转回公司,用以冲减公司与相关单位往来,导致虚减应交税金、少记以前财务费用。

  三、废铝销售收入确认不符合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导致信息披露不准确

  柯美特向供应商采购原材料铝棒,同时向其销售铝棒加工后产生的废铝并确认废铝销售收入,废铝销售形成的应收款直接抵销对供应商采购铝棒形成的应付货款。上述交易实质为同种性质商品的易货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2020年至2022年,公司分别多计废铝收入8869.36万元、11487.25万元、10805.54万元,多计营业成本8834.38万元、11471.24万元、10813.13万元。

  四、财务会计和资金管理相关内部控制失效

  实际控制人卢庚保、何光进、王建林及关联方挂牌以来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存在大额“转贷”行为,日常会计处理中未能确定商品控制权的实际转移时点并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商品销售后存在大量第三方单位或个人回款。

  四川证监局指出,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190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184号)第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三款,《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五条第(四)款,《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实际控制人卢庚保,副总经理、实际控制人何光进,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实际控制人王建林,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四川证监局决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七十七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六十一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六十五条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184号)第四十九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柯美特及实际控制人卢庚保、何光进、王建林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并要求柯美特应通过清理收回被占用资金、补充审议并披露关联交易、规范财务基础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董监高“关键少数”人员的合规培训等措施进行整改;柯美特实际控制人卢庚保、何光进、王建林及关联方应及时归还占用公司资金,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勤勉尽责履职。

  柯美特官网信息显示,柯美特(证券代码:870086)建材集团创建于2006年,是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于一体的大型建材集团。集团下设四川建材公司、安徽建材公司、四川铝业公司、四川系统门窗公司,分别经营建筑铝型材、塑钢型材、工业铝材、系统门窗等多品种、多类别产品。(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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