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自持租赁住房整体转让后须继续整体用于租赁

更新时间:2023-10-30 16:36:07作者:橙橘网

合肥:自持租赁住房整体转让后须继续整体用于租赁

观点网讯:10月30日消息,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于10月27日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规范自持租赁住房运营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该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此前有关规定与该通知不一致的,以该通知为准。

《征求意见稿》指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出让合同》等相关合同、协议、承诺书未约定不得销售转让、整体转让、整体抵押的,自持租赁住房所有权人可申请整体转让一个地块或小区的自持租赁住房项目;相关合同、协议、承诺书约定自持租赁运营期的,须待期满后方可申请整体转让。

整体转让的受让方应具备运营或管理相当规模租赁住房的条件和能力。转让后,自持租赁住房性质不变,应继续整体用于租赁,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关于租赁住房的约定须继续遵守。

同时,《征求意见稿》明确,自持租赁住房所有权人申请整体转让自持租赁住房的,应当向项目所在县(市)区(开发区)住建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交相应材料。

项目所在县(市)区(开发区)住建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企业提交材料进行联合初审,符合条件的应在辖区网站和拟转让项目现场预公示,预公示期不少于10天。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共同审核。审核通过后,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仍按栋(幢)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注记“租赁住房”,不得按套(间)分割办证、按套(间)分割转让、按套(间)分割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