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投保机构帮ST摩登追索股东非法占用2.4亿,一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3-11-13 21:33:49作者:橙橘网

首例!投保机构帮ST摩登追索股东非法占用2.4亿,一审胜诉

近日,全国首例投保机构针对上市公司资金占用提起的股东代位诉讼案,一审获胜诉判决。涉及的上市公司为ST摩登(002656.SZ)。

该案为原告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下称“投资者服务中心”)代ST摩登诉其控股股东、实控人、董事损害公司利益纠纷。一审法院判令ST摩登控股股东应向上市公司返还全部占用的资金2.42亿元及相应利息,同时判令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他时任董事分别在70%范围和10%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认为,该案的判决不仅直接保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于重申公司法人财产的独立性,倒逼上市公司优化自身治理结构,抑制控股股东与大股东占用公司资金的冲动,督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也都具有重要的示范效应。

投保机构帮上市公司追索资金

2022年1月,广东证监局对ST摩登作出行政处罚,认定ST摩登自2018年12月至2019年8月发生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约2.4亿元。

经查明,ST摩登实际控制人、原董事长林永飞组织、指使相关人员将上述资金划转至控股股东瑞丰集团。原董事、总经理翁武强和原董事、财务总监刘文焱根据林永飞的指示安排对多笔未签合同的资金付款审批,亦未跟进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导致公司资金被控股股东占用。

据第一财经了解,2022年7月起,投资者服务中心两次向公司发送《股东质询建议函》并多次电话提醒,询问资金占用情况,建议公司监事会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控股股东、林永飞、翁武强、刘文焱的赔偿责任。8月12日,ST摩登回函称已多次督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偿还占用资金,公司监事会未向法院起诉。

“考虑到公司一直未采取切实有效的追偿措施,投资者服务中心遂提起股东代位诉讼,将控股股东瑞丰集团、林某某、翁某某、刘某某列为被告,ST摩登列为第三人。”投资者服务中心相关负责人称。

9月28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广州中院”)正式受理该案。投资者服务中心申请立案后,广州中院裁定受理控股股东瑞丰集团破产清算。

2023年3月27日,该案在广州中院开庭审理,原被告及第三人围绕投资者服务中心是否有权提起代位诉讼、案涉债权是否应循破产债权确认程序处理、个人被告的责任形式等争议焦点展开辩论。

投资者服务中心认为:一是原告作为投资者保护机构,已依法履行前置程序,满足股东代位诉讼的发起条件;二是原告提起诉讼的时间早于法院受理对瑞丰集团的破产申请,本案不涉及破产程序开始后的个别清偿,诉讼应当继续进行;三是四被告相互配合、互相联结,共同造成ST摩登资金被占用这一损害后果,应当对这一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据第一财经了解,该案中,广州中院能动司法,同意投资者服务中心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对股东代位诉讼与破产清算程序的交叉法律问题以及个人责任形式等方面进行了创新探索,为投保机构在破产程序中提起代位诉讼实现了零的突破,依法维护了上市公司及其全部投资者合法权益。

资金占用代位诉讼案有何突破?

控股股东及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问题长期困扰与制约我国上市公司的发展,这也是中国证券市场在全面注册制改革之后,投资者利益保护实现面临的一个难点问题。

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第九十四条在《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基础上,豁免了投保机构提起股东代位诉讼持股期限和持股比例的限制。

国务院于2020年发布《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明确指出,加重财务造假、资金占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刑事法律责任,完善证券民事诉讼和赔偿制度,大幅提高相关责任主体违法违规成本。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依法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

2020年11月起,投资者服务中心摸排上市公司资金占用、违规担保、不履行承诺等股东代位诉讼案件线索300余起。继全国首单投保机构股东代位诉讼大智慧案后,截至目前,投资者服务中心已提起5单股东代位诉讼案件。其中,投资者服务中心代ST摩登诉其控股股东、实控人、董事损害公司利益纠纷案,是全国首例投保机构针对上市公司资金占用提起的股东代位诉讼案。

李曙光表示,首先,该案开创了投资者保护机构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要求控股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返还占用资金案例的先河。其次,该案确立了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中的阻却事由原则,即上市公司行权必须以诉讼等方式要求控股股东返还占有资金,才构成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阻却事由。再次,该案提出上市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对于控股股东违法占用资金的行为,应根据自身过错大小以及造成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强弱,依照一定比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中,上市公司虽然有多次发送催收函件的行为,但始终未以诉讼等形式主张权利,客观上亦未追回大部分被占用的资金,被法院认定为怠于行使权利。本案提出的警示之一是,上市公司应当积极、适当地行使权利,追索大股东占用的资金,以确保股东合法权益能够及时确定地得到保障。”李曙光分析称。

在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教授郑彧看来,该案值得关注的地方,在于ST摩登控股股东在2022年7月14日被其他债权人提出了破产清算的申请,依据《破产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控股股东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对于所欠上市公司债务的个别清偿将归于无效。因此,如果上市公司没有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前采取合适的行动,那么届时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提起要求债务清偿的民事诉讼将不会被法院受理。

“在投服中心向广州中院递交立案申请后,瑞丰集团即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此时广州中院尚未对该案立案受理,该案有因受破产程序影响而被裁定驳回起诉的可能。最终广州中院采纳了投服中心的观点,认为该案属于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提起的民事诉讼,不属于《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公益律师朱列玉称。

另外,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樊健指出,虽然《证券法》取消了投服中心提起派生诉讼的前提条件,然而,面对收益成本不匹配的问题,目前并无妥善的解决办法,投服中心限于人员和财务约束,提起的派生诉讼案件也相当有限。

对此,他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可以借鉴投服中心提起特别代表人诉讼的规定,就投服中心提起的派生诉讼,法院可以酌定免缴诉讼费和保全费等费用,到判决正式生效后,再由败诉方来承担前述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