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三定”方案出炉 新设科技监管司等司局

更新时间:2023-11-14 00:09:00作者:橙橘网

金融监管总局“三定”方案出炉 新设科技监管司等司局

每经记者:袁园 每经编辑:张益铭

近日,中央编办正式发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即金融监管总局“三定”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提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是国务院直属机构,为正部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基础上组建,将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的日常监管职责、有关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投资者保护职责划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新设科技监管司等

方案显示,金融监管总局内设机构基本延续原银保监会内设机构的构成,但也发生了一些明显的变化,如新设科技监管司、资管机构监管司、金融机构准入司、机构恢复处置司、行政处罚局、稽查局、内审司等。

具体来看,科技监管司拟定相关信息科技发展规划和信息科技风险监管制度并组织实施。按分工承担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关键信息基础设置监管等工作,推动数字化信息化建设。

资管机构监管司承担信托公司、理财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非现场监测、风险分析和监管评价等工作,根据风险监管需要开展现场调查,采取监管措施,开展个案风险处置。

金融机构准入司拟订银行业机构、保险业机构、金融控股公司等的准入制度,研究结构布局,对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实行准入管理,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任职资格。

机构恢复与处置司拟订相关高风险机构风险处置制度、标准、程序,对出现严重风险、难以持续经营的机构开展风险处置等工作。

行政处罚局承担行政处罚案件审理等工作,提出审理意见,组织听证和集体讨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并执行。

稽查局拟订稽查工作制度。组织对违法违规金融活动相关主体进行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指导、检查金融机构安全保卫工作。

内审司(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拟订系统内审和巡视工作制度、办法,监督检查系统贯彻落实有关重大决策部署情况,组织开展系统内审和巡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指导、监督、检查系统内审和巡察工作。

个别部门有合并

值得一提的是,除却新设部门外,从方案中还可看出个别部门有合并,如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监管部、城市商业银行监管部合并为股份制和城市商业银行监管司,政策性银行监管部、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监管部合并为大型银行监管司。

根据方案,大型银行监管司承担政策性银行、开发性银行和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的非现场监测、风险分析和监管评价等工作,根据风险监管需要开展现场调查,采取监管措施,开展个案风险处置。

同时,与大型银行监管司相同的还有股份制和城市商业银行监管司,其承担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的非现场监测、风险分析和监管评价等工作,根据风险监管需要开展现场调查采取监管措施,开展个案风险处置。

也有部分司局职能有所扩充,如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局。

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局职能为建立非法金融活动监测预警体系和公开举报渠道,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依法开展非法金融活动防范和处置工作,开展相关宣传教育、政策解释和业务指导等工作。对涉及跨部门跨地区和新业态新产品等非法金融活动,研究提出相关工作建议。拟订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监管制度,指导和监督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相关业务工作。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拟订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发展规划和制度,开展金融消费者教育工作,承担相关金融产品合规性、适当性管理工作,组织调查处理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构建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和金融消费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此前发布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明确,金融监管总局统筹负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将央行有关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责,证监会的投资者保护职责划入。央行“三定”方案显示,将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制度职责,划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央行不再保留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原由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承担的协调推进相关普惠金融工作职责,划入金融市场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