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长乐区“好年华 聚福州”人才住房保障实施办法

更新时间:2023-11-20 10:19:32作者:橙橘网

福州长乐区“好年华 聚福州”人才住房保障实施办法

  福州长乐区“好年华 聚福州”人才住房保障实施办法

  为加快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区战略,改善人才居住条件,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好年华 聚福州”人才住房保障办法》(榕政办规〔2022〕6号)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保障对象和形式

  第一条 人才住房保障面向以下人才提供:

  1型保障对象:福建省高层次特级、A类人才;

  2型保障对象:福建省高层次B、C类人才,福州市高层次D类人才;

  3型保障对象:福州市高层次E类人才、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才;

  4型保障对象:福州市高层次F类人才、长乐区高层次G类人才、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

  5型保障对象:全日制本科学历毕业生;

  6型保障对象:全日制大专学历毕业生、初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

  人才以家庭(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为单位进行申报,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的,就高享受一次。

  第二条 保障对象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保障对象应在长乐区企业(要求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为长乐区财政收入)工作,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满3个月且落户(省高层次特级人才、外籍、台港澳人才不受落户限制)。其中,劳务派遣人员所在劳务派遣公司和用人单位均须为长乐区企业。人才保障家庭应在长乐区无自有住房、未享受政策性实物住房保障,申请之日前5年内无商品住房买卖行为;申请家庭为离异的,离异时间须满2年。

  第三条 人才住房保障形式有:

  (一)人才购房补贴;

  (二)配售型人才住房;

  (三)配租型人才住房;

  (四)人才租赁补贴;

  (五)青年人才公寓。

  配售型人才住房、配租型人才住房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滨海新城人才住房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榕政办发〔2020〕11号)等文件执行。

  人才保障家庭符合长乐区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可以根据长乐区相关政策申请公租房保障。

  将长乐区航城街道民生小区2号、3号楼作为青年人才公寓房源,由长乐区住宅发展有限公司运营、管理。毕业三年内有意来航求职实习的全日制高校外地生源毕业生,可申请入住青年人才公寓,享受最长不超过一年的免费住宿。

  第四条 配售型人才住房、人才购房补贴只能选择一种享受;配租型人才住房、人才租赁补贴可选择其中一种享受,不得同时享受。享受租房政策的可再申请享受购房政策,但购房后应退出配租型人才住房或停止发放人才租赁补贴。现行有效的其他人才住房政策,除政策规定可叠加享受的外,与本办法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享受。

  第二章 人才购房补贴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购房补贴是指,按照人才层次提供的不同标准的人才购房补贴。其中1型保障对象150万元、2型保障对象80万元、3型保障对象50万元、4型保障对象20万元、5型保障对象10万元、6型保障对象5万元。购房补贴最高不超过实际购房总价,并按年发放:第1年发放40%,第2年发放30%,第3年发放30%。

  2、3、4、5、6型保障对象还须按约承诺享受政策后继续在航工作10年及以上,承诺服务期以购房网签之日起按月计算。

  人才保障家庭须自取得保障资格之日起2年内在长乐行政区域内购房,购房时间以网签时间为准。

  人才保障家庭可在办理网签合同备案、购房全款缴清后(现金全款支付或银行按揭贷款放款后)向区住建局申请兑现。

  第六条 享受购房补贴的人才,须与区住建局签订购房补贴发放协议,明确10年服务年限和上市交易限制等内容。

  享受人才购房补贴的所购住房,10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转让、赠与、互换、抵押(按揭除外),服务年限期满后,由区住建局会同相关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后,由区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办理解除限制的相关登记。除上述情况外,原则上不受理人才所购房的交易、转让、赠与、互换、抵押申请(法院判决的除外)。

  人才承诺服务期后未履行承诺服务年限的,由区住建局会同用人单位负责,要求人才按服务年限的比例退回购房补助,应退回的金额=已发放的购房补贴-购房补贴总额×(在航实际服务月数÷承诺服务月数)。退回购房补贴后,由区住建局出具审核意见后,可向区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申请上市交易;服务满10年的,由区住建局出具审核意见后,可向区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申请上市交易,房产增值收益全部归人才所有。

  第三章 人才租赁补贴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租赁补贴是指,面向人才保障家庭发放定额货币化补贴。申请租赁补贴前须进行租赁备案。

  补贴标准为:1型保障对象5000元/月,2型保障对象3000元/月,3型保障对象2500元/月,4型保障对象1500元/月,5型保障对象1000元/月,6型保障对象500元/月。其中4型(双一流高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除外)、5型、6型保障对象须为2023年1月1日后引进的、在长乐区工作的人才。保障对象学历、职称、业绩等条件达到新层次的,经申请认定后可按新层次住房标准予以保障,人才租赁补贴发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已享受《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大中专毕业生来航就业创业的八条措施>及实施细则的通知》(长政〔2020〕33号)(以下简称“航八条”)租房补贴政策的人才,在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且落户后,自2023年1月1日起可享受新的租赁补贴标准,与“航八条”租房补贴享受时间累计不超过3年。

  第八条 人才工作调离长乐区且未继续在长乐区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区人社局将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第四章 使用监管

  第九条 申请人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取得人才住房保障资格并获得住房保障,经核查属实的,责令退回补助资金,作为不良信息记入其信用档案,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出具虚假材料的用人单位,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取消该用人单位今后5年所有享受长乐区人才政策资格。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十条 区人社局负责组织人才保障性住房人才保障资格的审核确认、变更工作,以及负责租赁补贴发放及后续管理工作,同时会同区委人才办根据人才发展状况提出人才保障性住房需求。

  第十一条 区财政局负责人才保障性住房资金保障。

  第十二条 区住建局负责人才购房补贴发放及后续管理工作;配合做好人才保障对象审核工作。

  第十三条 区不动产中心负责人才住房不动产权登记及人才租赁补贴的租赁备案工作,同时配合区住建局、人社局做好人才保障家庭的后续资格审核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由区人社局、住建局负责解释。

  附件下载:

  长政办规〔2023〕11号关于印发《“好年华 聚福州”长乐区人才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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