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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30
更新时间:2023-10-16 14:57:47作者:橙橘网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共七章四十一条,分别对总则、提取范围和对象、提取条件和材料、提取频次及额度、提取程序、法律责任,附则等方面做出相应规定。
提取范围和对象
1.提取范围
职工或直系亲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自住住房(含购买商品房、二手房、拆迁安置房、房改房或保障性住房等自住住房)的;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
职工或配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一)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二)无自住住房且租赁住房支付房租的;
(三)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
(四)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含职工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一)退休的;
(二)出国(境)定居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仍未重新就业的;
(六)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账户封存满半年的。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