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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30
更新时间:2023-10-21 10:55:53作者:橙橘网
株洲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如下:
1、登记
(1)养犬人应当办理城市养犬登记。
(2)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在公安机关依法办理登记的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可以继续饲养,但危险犬只除外。
(3)所养犬只应当植入电子芯片、佩戴智能犬牌。行政管理和商业服务等电子芯片、智能犬牌集合为一。
2、出户
(1)养犬人或者犬只管理人携犬出户后应当遵守下列规范:
(2)用两米以下的犬绳牵领犬只。不得以犬只不咬人等为由放任犬只近距离接触他人。在楼道、电梯以及其他拥挤场合收紧犬绳贴身携犬或者怀抱犬只。
(3)即时清除干净犬只排泄的粪便。
(4)犬只伤害他人的,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受害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养犬人还应当立即通知其监护人。
特别提醒: 出门遛狗必须牵狗绳
3、限养
每户或者每法人、非法人组织养犬限一只所养犬只生育幼犬的,养犬人应当自幼犬出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超过限养数的犬只转让。
4、禁养禁入
(1)禁止在机关办公区、医院、幼儿园、学校教学区、学生宿舍区、单位集体宿舍区和住宅小区楼道、绿地等公共区域养犬。
(2)禁止携犬进入机关办公区、医院、幼儿园、学校、体育场馆、博物馆、展览馆、青少年宫、音乐厅、图书馆、影剧院、候车(机、船)室、文物和工业遗产保护单位等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汽车、电车、有轨车辆等公共交通工具。
(3)其他场所可以决定是否允许携犬进入。不得擅自占用广场、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摆摊设点,从事犬类经营活动。
5、法律责任
(1)未用两米以下的犬绳牵领犬只,或者在楼道、电梯以及其他拥挤场合未收紧犬绳贴身携犬、怀抱犬只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可以扣留犬只。
(2)未即时清除干净犬只排泄的粪便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3)养犬人未办理城市养犬登记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罚款,并处没收犬只。养犬超过限养数量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处没收超养犬只。
(4)未进行狂犬病强制免疫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代做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一千元罚款。
(5)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6)饲养危险犬只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千元罚款,并处没收犬只。
(7)在禁止养犬区内养犬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罚款,并处没收犬只。
(8)携犬进入禁止犬只进入的公共场所或者乘坐禁止犬只乘坐的公共交通工具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9)擅自占用公共场所摆摊设点,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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