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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30
更新时间:2023-10-11 14:46:44作者:橙橘网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可享受的医疗保障待遇
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先住院、后付费结算办法,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实行“一站式”、“一单制”医保结算服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能够享受以下主要待遇(如遇政策调整,以调整后的政策为准):
(一) 住院医疗待遇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5 万元。
(二)普通门诊医疗待遇
1、门诊待遇。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报销,年度报销封顶线不低于260元/人。原个人(家庭)账户余额不清零,可继续使用完毕为止。
2. “两病待遇”
参保居民经定点医疗机构规范诊断确诊为高血压、糖尿病,需要采取药物治疗但未达到我市特殊疾病门诊和河南省重特大疾病门诊保障标准的患者,目录范围内的高压,尿病门诊用药可纳入门诊统筹报销范围,政策范围内药品费用按照50%的比例报销,年度报销封顶线为不低于240元/人。
(三)门诊慢特病医疗待遇
将省确定的40种重特大疾病、市确定的38种特殊疾病纳入门诊慢特病医疗待遇范围,经鉴定认定后,门诊慢特病不设起付标准,政策范围内费用报销比例不低于80%,实行定点治疗、限额管理。门诊保障病种依据河南省政策调整为准,具体可咨询嵩县医疗保障服务中心,相关保障政策、认定流程和就医结算办法等也可关注微信公众号“洛阳医保”查询。
(四)重特大疾病医疗待遇
城乡居民如患省确定的38种重特大疾病住院,可以按规定享受我省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待遇,即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住院就医,按限价标准报销,不设起付线;其中住院病种县级、市级、省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分别是 80%、70%、65%。
(五)生育医疗待遇
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孕产妇住院分娩,提高住院医疗费定额支付标准。
(六)新生儿参保待遇
新生儿出生当年参保登记后,医保待遇按全省统一的政策执行。
(七)大病保险医疗待遇
按照全省统一标准,参保居民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超过1.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以下比例报销:1.1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部分报销60%;10万元以上部分报销70%;一年最高可报销40万元。
(八)医疗救助待遇
医疗救助保障人群主要有: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监测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农村建国前入党且无正式公职的老党员;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1.资助参保。对参加我省居民基本医保的,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定额资助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监测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定额资助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80元。原则上救助对象在其救助身份认定地(户籍地或居住地)参加居民基本医保,并由救助身份认定地按规定给予资助。居民基本医保集中缴费期结束后被认定为救助对象的,当年不享受资助参保待遇。
2.大病倾斜政策。在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衔接期内,对低保对象、特困和返贫致贫人口实行大病保险倾斜保障政策,起付线由1.1万元降低至0.55万元;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大病保险年度内报销不设封顶线。
3.住院救助。起付标准: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住院救助不设起付标准;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的住院救助起付标准为3000元;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住院救助起付标准为7500元。救助比例:对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按以下比例救助:特困人员按90%;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按70%;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按65%。
4.门诊救助。终末期肾病等12类病种门诊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按50%的比例救助;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按30%的比例救助。
5.救助限额。住院救助和门诊救助共用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3万元,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1万元。
6.倾斜救助。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救助金额达到年度最高救助限额,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年度累计超过15000元以上的部分,给予60%的倾斜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1万元。
参保居民可办理转外就医及异地居住就医
参保居民需转诊转院到参保地市域外就医的,应办理转诊转院手续,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除急诊、精神病外,未按相应医疗机构级别报销比例降低20个百分点。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可在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异地居住就医备案手续,在居住地享受医疗费用直接结算服务。
政策咨询
嵩县医疗保障局:
0379-66313789
国家税务总局嵩县税务局:
0379-66335996
嵩县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0379-66330331、66330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