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更新时间:2023-10-13 16:44:39作者:橙橘网

浙江温州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门诊待遇

  1.参保人到温州市内医保定点基层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医保目录内费用可按50%报销,其中慢性病种按60%报销(肺结核基层门诊报销比例不低于 70%),年度内费用累计封顶1500元

  注1:基层医疗机构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服务站、乡镇卫生院。

  注2:慢性病种(11种,无需备案):高血压;糖尿病;肺结核;冠心病;支气管哮喘;慢性肾脏病;慢性肝病;帕金森病;类风湿关节炎;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高脂血症。

  2.参保人到温州市内其它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或定点药店购药的,医保目录内费用先行自付100元,累计100-1500元部分的费用按35%报销,其中二级定点医疗机构高血压、糖尿病报销比例为50%。

  二、住院待遇

  1.参保人到温州市内定点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或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医保目录内费用先行自付700元,累计700-200000元部分的费用按70%报销。

  2.参保人到温州市内定点二级医疗机构住院或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医保目录内费用先行自付400元,累计400-200000元部分的费用按80%报销。

  3.参保人到温州市内定点一级医疗机构住院或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医保目录内费用先行自付300元,累计300-200000元部分的费用按90%报销。

  4.参保人因病情需要转温州市外就诊的,需辖区内最高等级医保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诊。已办理转诊手续或因紧急情况等到市外医疗机构就医的参保人员,其中,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员个人自付 10%,再按参保地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待遇支付。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或不属于转外就医病种范围自行转市外就医的,其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在参保地医保政策原支付比例基础上下降 20%。

  注1:特殊病种(自备案之日起享受住院待遇):各类恶性肿瘤的治疗;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肾功能衰竭的腹膜透析、血液透析;系统性红斑狼疮的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的治疗;血友病的治疗;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肺结核病辅助治疗(限耐多药治疗);儿童孤独症治疗;糖尿病胰岛素治疗;癫痫;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阿尔茨海默病。

  注2:异地长期居住的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安置备案后,在备案有效期内可在备案地和参保地双向享受医保待遇。备案有效期内确需回参保地就医的,可以在参保地享受医保结算服务,其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按转诊转院待遇执行。异地长期居住人员登记备案后,备案长期有效;变更或取消备案的时限,原则上为3个月。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备案有效期原则上为 6 个月,有效期内可在就医地多次就诊并享受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注1:一个医保年度内设一次住院起付标准,参保人员年度内多次住院且所住医院级别高低不同的,按其各次住院中所住医院级别最高的一次计算起付标准。

  注2:起付标准:是指参保人员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在报销之前应当先由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或者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额度。

  三、大病保险待遇

  参保人在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时已经附带参加了城乡大病保险,无需另行缴费。大病保险已经与城乡居民医保实现一站式结算,参保人在办理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手续时,符合大病保险范围的医疗费用同时结报。

  参保人因住院或慢性病种和特殊病种门诊治疗发生的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个人先行自付25700元,25700-385500元部分按70%报销。

  注:大病保险的合规费用:包括起付线以下、乙类先行自付、共付段按比例个人支付部分、封顶线以上、按规定结算前由参保人先行承担的部分、经批准的转外和异地就医按比例需自行承担的费用等。不包括医保目录外费用、医保目录范围内超限价部分、医用材料超限额部分的费用。

本文标签: 参保  医保  费用  医疗机构  门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