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使用公积金贷款条件

更新时间:2023-11-08 18:27:15作者:橙橘网

大连使用公积金贷款条件

  大连使用公积金贷款条件

  ①借款人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满180天,并自申请公积金贷款之日起向前推算,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正常,个人及所在单位连续欠缴住房公积金不超过65天(含);

  ②借款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③借款人、购房人、抵押人(含配偶)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④借款人家庭无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包括夫妻双方名下公积金贷款,含异地公积金贷款和贴息贷款);

  ⑤本人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在本市区域内购买商品房;

  ⑥借款人及配偶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收入稳定,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无不良贷款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

  ⑦具有购买商品房的有关手续、文件和规定比例的自筹资金,所购商品房应权属明晰,能够办理抵押;

  ⑧所购楼盘的开发企业已与公积金中心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且处于有效期内;

  ⑨家庭购买首套或第二套住房;申请享受高校毕业生及紧缺人才支持政策的借款人,应为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在我市购买首套自住住房;

  ⑩办理组合贷款的公积金贷款借款人与商业贷款借款人可不为同一人,但与商业贷款的借款人之一应为本人、配偶或父(母)子(女)关系;

  ⑪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购买市内四区及高新园区商品房的可到中山办事处、西岗办事处、沙河口办事处、甘井子办事处、高新园区办事处办理;购买其他区市县商品房的到当地公积金中心办事处办理。

  》》》大连市各区市县公积金办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