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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31
更新时间:2023-10-24 17:02:59作者:橙橘网
关于印发《烟台市人才落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创新驱动和人才优先发展战略,积极推进人才落户制度改革,畅通人才落户渠道,根据《烟台市高层次人才配套服务暂行办法》(烟人组发[2016]2号)《关于进一步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意见》(烟发[2017]13 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对象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来烟就业创业并定居生活的人才,可将户口迁入我市城镇地区:
(一)市级以上重点人才工程入选者;
(二)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以及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类)一级、二级、三级人员;
(三)投资经商、兴办实业的各类人才;
(四)取得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的青年人才,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
第三条 各县市区公安机关要建立人才落户绿色通道,安排专人负责人才落户的业务办理、政策咨询以及协调工作,按照相关规定受理户口登记事项,指导集体户单位履行协管工作职责。
第四条 放宽单位集体户设立条件,方便符合条件的就业人员落户。设立人才公共服务机构集体户,由市级及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才公共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登记后,报县市区公安机关备案 (原已设立的不再重新履行备案程序)各县市区人才公共服务机构所在地地址为集体户设立地址。
提交材料:设立集体户申请、单位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盖单位行政章 )、法人代表及集体户口协管员身份证复印件。
第五条 入选市级以上重点人才工程、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类)一级级、三级的在烟工作人员以及来烟投资经商、兴办实业的各类人才,可直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可以随迁。
第六条 对未落实就业创业单位,但有意愿来烟就业创业的各类高层次技术、技能人才及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人才实施“先落户后就业”政策。
第七条 上述人员有合法稳定住所或符合直系亲属投靠条件的,先在合法稳定住所或直系亲属处落户;无合法稳定住所且不符合投靠落户条件的,落户单位集体户;单位无落户条件的,可落户单位所在县市区人才公共服务机构集体户;无单位的,可落户市或县市区人才公共服务机构集体户。人才公共服务机构集体户登记管理的服务期限为两年。
第八条 上述人员落户合法稳定住所的,需提供合法房屋产权证明;投靠直系亲属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被投靠人合法稳定住所证明;配偶、未婚子女共同迁入的,需提交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落户单位集体户的,按现行程序办理
第九条 符合“先落户后就业”条件的人才,申请落户市或县市区人才公共服务机构集体户的,提交如下材料:
1.居民户口簿 (集体户口常住人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
2.技术、技能人才需提交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3.本科以上学历人才提供学历证明 (其中境外学历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本人自行在学信网开具)。
4.市或县市区人才公共服务机构出具的《人才公共服务集体户接收落户登记表》( 见附件)
第十条 对于出国前已注销户口的国外留学人员,符合华侨身份的,按照华侨来烟定居落户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人才落户由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受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公安派出所当场办结;按规定需要上报上级公安机关审核审批的,自受理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核发《准予迁入证明》。
第十二条 落户单位集体户的,落户期限应与工作服务期限相一致,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服务期满后,应及时将户口迁出落户人才公共服务机构集体户的人才,在取得合法稳定住所或符合投靠迁移条件的,应当及时将户口迁往合法稳定住所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或直系亲属常住户口所在地。落户人才公共服务机构集体户,两年期满仍未在烟台就业创业的,需将户口迁回原籍或现居住地。
第十三条 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因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或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等情况的,不予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四条 申请人故意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证明、承诺的取消落户资格,纳入个人征信系统,不再受理申请人才公共服务机构集体户落户;已办理入户的,撤销户口登记并退回原籍处理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公安机关与同级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沟通,建立定期会商工作机制,共同做好人才落户的日常服务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各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公安机关要按照“谁登记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户口登记管理责任制,坚决杜绝利用职务之便办理虚假户口登记。
第十七条 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简化办事流程规范证明出具程序,出台便民利民措施,为人才落户提供“线上线下”和“最多跑一次”便捷高效服务。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试行1年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文件下载:烟台市人才落户实施细则(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