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盘龙区春城大学生创业行动报名对象(小微企业+青年大学生)
2023-06-06
更新时间:2023-05-26 12:05:22作者:橙橘网
符合条件可以申请,但前提是目前暂时没有广州来穗人员公租房房源能申请,需要等待房源开放申请。
来穗务工人员申请承租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涉及的申请流程(暂未实施)
(一)申请受理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居住地所在区的街(镇)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受理部门)提交《来穗务工人员承租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及身份证、广东省居住证,有效劳动合同或者营业执照副本,工作单位出具的是否已承租单位自管房证明,诚信承诺书等申请材料。高技能人才、受表彰、获荣誉称号的来穗务工人员还应当提交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荣誉或者奖励证书等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申请材料齐全且在市住房保障部门发布的受理申请截止之日前递交的,受理部门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受理部门受理后录入住房保障管理系统。对申请不予受理的,受理部门应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受理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当在10日内按要求补正材料,逾期未按要求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二)初审
受理部门应当自市住房保障部门发布的受理申请截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初审,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分别提交区住房保障部门和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经初审不符合条件的,受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会审
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查核实申请人家庭住房状况。
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查核实其居住登记和《广东省居住证》办理情况。
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信息分别送达区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保、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团市委、广州市志愿者协会审核。审核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信息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核实,并将审核结果反馈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
1.区公安部门审查核实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犯罪违法记录情况;申请人属于获市及以上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表彰或者奖励的来穗务工人员的,审查核实其相关表彰、奖励材料。
2.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利用政府信息共享平台审查申请人养老、工伤、失业等险种缴费情况,并出具审核意见;申请人属于高技能人才,世界技能大赛或者国家、省、市级技能竞赛获奖人员的,审查核实其资格证明材料。
3.区医保部门核实申请人提供的医疗和生育保险缴费情况。
4.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核实申请人商事主体登记情况。
5.团市委及广州市志愿者协会审查核实申请人志愿服务情况。
资料审核责任归属以申请人居住地所在区为准。广东省居住证办理年限、广东省居住证有效期、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无犯罪违法记录情况等均以市住房保障部门发布的受理申请截止之日为截止时点,前溯计算。
(四)复核
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应当自收齐各会审部门反馈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情况汇总反馈区住房保障部门。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汇总区住房保障部门、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审核意见并录入住房保障管理系统。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并通过住房保障管理系统提交市住房保障部门公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公示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收到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情况在政府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0日。
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下同)姓名、广东省居住证办理、商事主体登记、工作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住房等情况。符合第五条规定的申请人,应同时公示相关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获表彰或者奖励情况(见义勇为行为属不宜公开情形的,按规定处理)、从业时间、献血或者参加志愿服务等情况。
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市住房保障部门书面提出,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区住房保障部门、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等单位完成调查核实(涉及仲裁、诉讼的,异议调查核实时间另计)。对于申请人存在“犯罪违法嫌疑”情况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告知本人。申请人提出申诉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反馈市公安部门并由市公安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
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调查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批准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并公布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的申请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