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低保申请是以家庭为单位吗?

更新时间:2023-10-27 14:22:05作者:橙橘网

太原低保申请是以家庭为单位吗?

  太原低保申请是以家庭为单位还得个人吗?

  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核确认办法》规定: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低保家庭成员户籍属下列情况的,可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一)本市居民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且在经常居住地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的,申请人持房屋产权证、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材料在经常居住地提出申请。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不同在本市,但在我市长期居住(居住证满三年以上)的,可由其中一名拥有我市户籍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提出申请。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在本市,但长期在外埠居住的(一年以上),可由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经常居住地提出申请,不符合经常居住地受理条件的,可向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的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相互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一)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三)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四)在社会服刑且生活无着的社区矫正人员以及强戒所外就医、执行的生活无着人员;

  (五)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无独立生活能力的重残(第一款)重病(第二款)未婚人员,父母年龄在60周岁以上,且家庭财产符合相关规定的,可单独提出申请。计算申请人收入时应当核算其父母的抚养费;

  (六)父母与30周岁以上未婚子女共同生活的家庭,家庭财产符合相关规定的,父母可单独以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计算家庭收入时应当核算该未婚子女赡养费。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一般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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