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哪些申请人不得被认定为特困人员?

更新时间:2023-10-27 16:22:12作者:橙橘网

太原市哪些申请人不得被认定为特困人员?

  哪些申请人不得被认定为特困人员?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认定为特困人员:

  1、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保障标准3倍的;

  2、拥有机动车辆(普通二轮和三轮摩托车、残疾人用于功能型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船舶、大型农机具的;

  3、开办或投资企业、从事个体工商等经营性活动的;

  4、拥有或承租两套及以上住房的;

  5、通过离婚、赠与等方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经济利益,足以影响对其特困人员身份认定的。

  6、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推荐阅读

  太原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原文规定)

  太原市特困人员认定政策解读(最新)

本文标签: 人员  太原市  申请人  机动车辆  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