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公积金购房提取指南

更新时间:2023-11-13 20:53:23作者:橙橘网

衡阳公积金购房提取指南

  衡阳公积金购房提取指南

  一、购买新建自住住房提取(可跨省通办)

  1.定义

  缴存人购买新建住宅类商品住房,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缴存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

  2.受理条件

  (1)缴存人家庭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2)缴存人持有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

  (3)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之日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之日起2年内;

  (4)所购住房为家庭首套或第二套自住普通住房。

  3.受理(办理)渠道

  柜台办理:管理部柜台、全国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跨省通办窗口

  4.应提交资料

  (1)期房: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增值税发票(异地期房);

  现房:不动产权证书、增值税发票;

  (2)提取人身份证(未婚);

  提取人及配偶身份证(已婚);

  婚姻关系证明材料(提取业务有关说明2);

  (3)未成年子女的户口本(有未成年子女的提供)、《婚姻状况声明、家庭成员与相关事项的承诺及查询授权》(提取附件一);

  (4)职工家庭(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有房/无房情况查询证明(公积金缴存地和购房所在地);

  (5)本人银行卡,开户银行可为中、农、工、建、交、邮储、招商、华融湘江等银行的Ⅰ类借记卡。

  5.提取额度

  (1)所购房仅提取不申请贷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房屋总价款;

  (2)所购房提取后还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合计不低于5000元,取、贷额度不能超过房屋总价款。

  6.提取须知

  (1)房屋套数的认定,以不动产、住建等部门查询的结果为准;中心业务系统、个人信用报告查询到的近五年的房屋信息,虽未在不动产、住建部门登记,该房屋也计入家庭房屋套数。提取人对房屋套数的认定有异议,对已出售的房屋需提供不动产、住建等职能部门出具的房屋出售证明材料;

  (2)以赠予、继承、分割、合并、交换等方式取得自住房所有权的,以及现有确权的农房不得使用住房公积金;

  (3)共同产权的须按比例提取;

  (4)同一套房只能办理一次购房提取,但该房屋发生交易后申请再提取的,提取时间间隔须超过12个月。

  二、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提取(可跨省通办)

  1.定义

  缴存人购买住宅类再交易住房,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缴存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

  2.受理条件

  (1)缴存人家庭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2)缴存人持有不动产权证书,并取得购房款发票;

  (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之日起2年内;

  (4)所购住房为家庭首套或第二套自住普通住房。

  3.受理(办理)渠道

  柜台办理:管理部柜台、全国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跨省通办窗口

  4.应提交资料

  (1)不动产权证书、增值税发票;

  (2)提取人身份证(未婚);

  提取人及配偶身份证(已婚);

  婚姻关系证明材料(提取业务有关说明2);

  (3)未成年子女的户口本(有未成年子女的提供)、《婚姻状况声明、家庭成员与相关事项的承诺及查询授权》(提取附件一);

  (4)职工家庭(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有房/无房情况查询证明(公积金缴存地和购房所在地);

  (5)本人银行卡,开户银行可为中、农、工、建、交、邮储、招商、华融湘江等银行的Ⅰ类借记卡。

  5.提取额度

  (1)所购房仅提取不申请贷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房屋总价款;

  (2)所购房提取后还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合计不低于5000元,取、贷额度不能超过房屋总价款。

  6.提取须知

  (1)房屋套数的认定,以不动产、住建等部门查询的结果为准;中心业务系统、个人信用报告查询到的近五年的房屋信息,虽未在不动产、住建部门登记,该房屋也计入家庭房屋套数。提取人对房屋套数的认定有异议,对已出售的房屋需提供不动产、住建等职能部门出具的房屋出售证明材料;

  (2)以赠予、继承、分割、合并、交换等方式取得自住房所有权的,以及现有确权的农房不得使用住房公积金;

  (3)共同产权的须按比例提取;

  (4)同一套房只能办理一次购房提取,但该房屋发生交易后申请再提取的,提取时间间隔须超过12个月。

  三、购买拆迁安置自住住房提取(可跨省通办)

  1.定义

  缴存人购买拆迁安置自住住房,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缴存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

  2.受理条件

  (1)缴存人家庭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2)缴存人持有购买拆迁安置房合同(协议)或所购拆迁安置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并取得购房款票据或增值税发票;

  (3)拆迁安置房合同(协议)签订之日或者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之日起2年内;

  (4)所购住房为家庭首套或第二套自住普通住房。

  3.受理(办理)渠道

  柜台办理:管理部柜台、全国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跨省通办窗口

  4.应提交资料:

  (1)拆迁安置房合同(协议)或所购拆迁安置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增加面积购房款票据或增值税发票;

  (2)提取人身份证(未婚);

  提取人及配偶身份证(已婚);

  婚姻关系证明材料(提取业务有关说明2);

  (3)未成年子女的户口本(有未成年子女的提供)、《婚姻状况声明、家庭成员与相关事项的承诺及查询授权》(提取附件一);

  (4)职工家庭(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有房/无房情况查询证明(公积金缴存地和购房所在地);

  (5)本人银行卡,开户银行可为中、农、工、建、交、邮储、招商、华融湘江等银行的Ⅰ类借记卡。

  5.提取额度

  (1)所购房仅提取不申请贷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增加面积购房款;

  (2)所购房提取后还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合计不低于5000元,取、贷额度不能超过增加面积购房款。

  6.提取须知

  (1)房屋套数的认定,以不动产、住建等部门查询的结果为准;中心业务系统、个人信用报告查询到的近五年的房屋信息,虽未在不动产、住建部门登记,该房屋也计入家庭房屋套数。提取人对房屋套数的认定有异议,对已出售的房屋需提供不动产、住建等职能部门出具的房屋出售证明材料;

  (2)以赠予、继承、分割、合并、交换等方式取得自住房所有权的,以及现有确权的农房不得使用住房公积金;

  (3)共同产权的须按比例提取;

  (4)同一套房只能办理一次购房提取,但该房屋发生交易后申请再提取的,提取时间间隔须超过12个月。

  四、购买棚户区改造安置自住住房提取(可跨省通办)

  1.定义

  缴存人购买棚户区改造安置自住住房,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缴存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

  2.受理条件

  (1)缴存人家庭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2)购房合同(协议)签订时间或不动产权证书发证时间在2年之内;

  (3)所购住房为家庭首套或第二套自住普通住房。

  3.受理(办理)渠道

  柜台办理:管理部柜台、全国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跨省通办窗口

  4.应提交资料

  (1)已取得产权的:不动产权证书及增值税发票;

  未取得产权的:发改委关于棚户区改造工程的批复、棚户区改造建房户名单、购房合同(协议)及购房款票据。

  (2)提取人身份证(未婚);

  提取人及配偶身份证(已婚);

  婚姻关系证明材料(提取业务有关说明2);

  (3)未成年子女的户口本(有未成年子女的提供)、《婚姻状况声明、家庭成员与相关事项的承诺及查询授权》(提取附件一);

  (4)职工家庭(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有房/无房情况查询证明(公积金缴存地和购房所在地);

  (5)本人银行卡,开户银行可为中、农、工、建、交、邮储、招商、华融湘江等银行的Ⅰ类借记卡。

  5.提取额度

  (1)所购房仅提取不申请贷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购房款;

  (2)所购房提取后还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合计不低于5000元,取、贷额度不能超过购房款。

  6.提取须知

  (1)房屋套数的认定,以不动产、住建等部门查询的结果为准;中心业务系统、个人信用报告查询到的近五年的房屋信息,虽未在不动产、住建部门登记,该房屋也计入家庭房屋套数。提取人对房屋套数的认定有异议,对已出售的房屋需提供不动产、住建等职能部门出具的房屋出售证明材料;

  (2)以赠予、继承、分割、合并、交换等方式取得自住房所有权的,以及现有确权的农房不得使用住房公积金;

  (3)共同产权的须按比例提取;

  (4)同一套房只能办理一次购房提取,但该房屋发生交易后申请再提取的,提取时间间隔须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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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房屋  住房  套数  缴存  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