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东县2023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更新时间:2023-10-07 16:50:09作者:橙橘网

惠东县2023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一、认定对象

  1.惠东户籍人员(含惠东户籍的应届毕业在校生)。

  2.持有惠东居住证并在有效期内的外省市户籍人员。

  3.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广东居住或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广东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的港澳台居民。

  惠东县教育局受理认定教师资格种类为: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二、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符合《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认定条件,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一)思想品德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学历条件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必须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必须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6.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必须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同时应具有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

  以上学历均为教育部认可的国民教育序列学历(包括自学考试、业余大学、夜大、成人高校<含全日制>、网络学校<函授>等)和经国家相关部门认定的港澳台学历和国外同等学历。

  (三)身体条件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按照《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13年修订)》(粤教继函〔2013〕1号),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四)普通话水平

  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

  (五)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1.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面试均合格,取得由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

  2.2016年5月31日以前入学(入学时间以毕业证上的入学时间为准),且为全日制幼儿师范学校师范生、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生和全日制教育硕(博)士,可直接认定与所学专业、学段相对应教师资格。

  3.属于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范围的教育类研究生、师范生,通过其就读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取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申请认定与《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上的任教学段和任教学科相同的教师资格。具体要求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教师函〔2020〕5号)和《教育部关于推进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的通知》(教师函〔2022〕1号)规定执行。

  三、网上报名流程、现场审核

  (一)网报时间

  申请人在10月8日9:00至10月13日17:00,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s://www.jszg.edu.cn),通过“网上办事”栏目下“教师资格认定”服务入口,点击“在线办理”进行账号注册和报名。

  (二)现场审核

  10月23日—28日(含周六)上班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现场审核地点:惠东县行政服务中心,咨询电话:0752-8898211,地址:惠东县平山街道新平大道209号行政服务中心2楼。申请人需本人前往现场审核。

  四、现场审核需携带如下材料

  (一)身份证明

  1.内地居民在户口所在地申请认定的,提供身份证原件和本人户口簿或集体户口证明原件,核对原件现场归还。

  2.内地居民在居住地申请认定的,提供身份证原件和有效期内的居住证,核对原件,提供身份证居住证同框复印件

  3.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和在读研究生提供身份证原件,以及注册信息完整的学生证原件,提供身份证与学生证同框复印件;学生证原件如果漏盖“注册章”,现场审核时将不能通过。

  4.港澳台人员提供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核对原件,提供复印件。

  5.驻粤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提供身份证,以及军官证或士兵证。核对原件,提供复印件。

  (二)学历证明

  1.申请人的学历在“中国教师资格网”报名时已核验的不需要提供学历证书原件。不能核验的需提供学历证书原件和学历鉴定证明材料,核对原件,提供复印件。

  特别提示:建议学历信息不能核验的申请人提前在学信网(网址:https://www.chsi.com.cn/)打印《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备案表》;应届毕业生申请人需提前在学信网打印《教育部学籍在线电子备案表》

  2.持港澳台地区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申请人,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认证书》原件,仅此学历学位认证证明视为有效;持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申请人,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认证书》原件,仅此学历学位认证证明视为有效。

  (三)普通话等级证明

  申请人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信息在“中国教师资格网”报名时已核验的不需要提供普通话证书原件。不能通过核验的需提供普通话证书原件,核对原件,提供复印件。

  特别提示:申请人如遇到在全国普通话培训测试信息资源网(网址:http://www.cltt.org/studentscore)查询不到成绩、证书领取、证书补办等问题,请联系本人参加普通话测试的测试站进行咨询。

  (四)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申请人体检时间为:10月23日—27日的工作日;

  申请人自行到惠东县人民医院体检中心体检(带身份证和体检表,空腹)。体检中心工作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0:30(下午不可体检),地址:惠东县环城南路新车站往白花方向800米,咨询电话:0752-8999600。体检结果以惠东县人民医院体检中心的最终结论为准。体检完成后,将体检表交体检中心前台并由体检中心统一盖章后移交县教育局,无需本人带体检合格证明到现场确认。

  特别提示:因妊娠期的申请人不宜做个别体检项目,请携带有关怀孕检查资料,由指定医院的主检医生在体检表上签署妊娠情况说明,提供惠东县教育局存档。妊娠结束后补检相关项目,期限在申请认定日期起一年内进行。经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凭体检合格证明到惠东县教育局人事股确认并领取教师资格证书,超过期限当自愿放弃。备孕、哺乳期的申请人,须按照《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13年修订)》要求体检,不能免除项目。

  《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表》(2013年修订)可在“中国教师资格网”的“资料下载”栏目或在本公告附件3中下载,贴上与网报上传一致的大一寸彩色白底证件照

  (五)无犯罪记录证明

  1.内地申请人无需个人提交无犯罪记录证明。申请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统一到有关部门核查。

  2.港澳台居民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需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由申请人自行到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有关部门开具,具体的办理程序请咨询当地相关部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申请人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所需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函件》(附件1、2),由申请人填写后交给现场确认点,待省级机构填写盖章完毕后,通知申请人到认定机构领取。港澳申请人的有无犯罪情况经港澳相关部门核查后,核查结果会反馈到出具函件的省级机构,省级机构再将核查结论通知有关教育局作为认定依据。台湾地区的申请人的无犯罪证明,由申请人自行到台湾地区相关部门开具,开好的无犯罪证明直接交给申请认定的认定机构。

  (六)近期免冠正面1寸彩色白底证件照

  特别提示:网上报名时上传照片和教师资格证书持证人粘贴照片统一使用近期免冠正面1寸彩色白底证件照。

  (七)参加免试认定教师资格改革的教育类研究生、师范生《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由中国教师资格网在线验证,无需提供原件。

  五、领取教师资格证

  教师资格证书领取时间:预计为11月下旬,届时请使用网页搜索惠东县教育局官网—政务公开查看详情,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到惠东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领取《教师资格证》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须由申请人交给本人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归档,遗失责任自负。他人代领的,须持申请人委托书,委托书样式见附件4。

  六、其他

  申请人在教师资格认定过程中,请先参考中国教师资格网导航栏中的咨询服务—常见问题对照处理。如果仍不能解决问题,请按“邮件咨询”中的格式发送邮件或拨打咨询电话,联系网站工作人员解决问题。

  申请人网报相关问题咨询电话:010-56761296;

  惠东县教育局咨询电话:0752-8810468。

  附件1:无犯罪记录证明函件模板(香港)

  附件2:无犯罪记录证明函件模板(澳门)

  附件3: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表(2013年修订)

  附件4:领取教师资格证委托书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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