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残疾人生活补贴政策

更新时间:2023-11-10 14:33:20作者:橙橘网

银川残疾人生活补贴政策

  2023年2月24日,银川市民政局发布关于印发《银川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办法(修订)》的通知。

  银川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切实发挥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基本民生兜底保障功能,提升残疾人两项补贴管理服务水平,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民发﹝2021﹞70号)、《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的意见》(民发﹝2022﹞79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 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宁民规发﹝2022﹞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银川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银川市户籍、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下列人员: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

  (二)低保边缘家庭中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

  第三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切实保障困难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第四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标准: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一级每人每月240元,二级每人每月200元,三级每人每月120元,四级每人每月110元。

  (二)低保边缘家庭中的残疾人:一级每人每月200元,二级每人每月180元。

  补贴标准调整情况应及时通过政务公开栏、信息平台、网络媒体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示。

  第五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残疾人生活保障需求适时调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不得冲抵低保。企业自主发放的生活补贴(津贴)不影响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申领。到户籍地以外接受学历教育的残疾学生,应视为原户籍家庭成员,原则上向原户籍地申请补贴。对既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残疾、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请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公职人员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养老服务补贴、高龄津贴条件的残疾老年人可以叠加享受。

  第六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实行分级承担,并列入财政预算。具体分担比例如下:

  (一)市辖三区补贴资金除自治区按区级标准分担50%外,剩余部分由银川市分担60%,三区分担40%。

  (二)两县一市参照本办法执行,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解决。

  第七条  残疾人退出低保、低保边缘家庭范围,残疾人死亡、户口迁出、残疾人证过期、残疾人证冻结、残疾人证注销等不再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条件的,应于次月停止发放相应补贴。对享受补贴期间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需要在监狱服刑的残疾人,自判决生效后次月起停发补贴,服刑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重新按照程序申请补贴。

  第八条  残疾人或其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向全国范围内任意乡镇(街道)设立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受理窗口自愿提出申请,填写《银川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审核审批表》(见附件),并提交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残疾人证原件。所在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指定专人负责受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自接收到申请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经审批符合享受补贴条件的,确定补贴种类和额度,在《银川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审核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复印件一并在乡镇(街道)留档,并将申请人证明材料上传至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系统;经审核不符合享受补贴条件的,由乡镇(街道)书面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人。申请审批结果不再进行公示。

  第十条  乡镇(街道)每月定期向县(市)区级民政和残联部门提交审批合格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审核审批表、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汇总表。县级民政部门在核准乡镇(街道)提交的汇总表信息与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的数据一致后,报同级财政部门自提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资金。

  第十一条  县(市)区财政部门每月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拨付至同级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通过“一卡通”的方式按月及时、准确、足额发放。每月申请拨付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的请示、财政资金支付审批表、财政预算拨付凭证等有关资金拨付材料应当留存,并及时上传至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备查,推动残疾人两项补贴线上线下发放一致。

  第十二条  因残疾类别或残疾等级变更而进行残疾人证重新换发、核发期间,按照原标准发放补贴。残疾人证有效期不足6个月(含)的,各县(市)区残联应采取有效方式提醒残疾人或其家属重新换领,对于残疾人证有效期不足1月(含)仍未换证的,应再次以告知书的形式进行提醒。残疾人证有效期满后,应于次月停发补贴;重新办理残疾人证并提出补贴申请的,应于新残疾人证发证当月计发补贴,同时可视情按照新发残疾人证登记的类别和等级对应的补贴标准补发最多不超过3个月的补贴。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及时换证的情况,县级残联要及时将情况上报自治区残联,由自治区残联明确换证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原标准发放补贴。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民政局和残联要按照“县级抽查、乡镇(街道)实施”的原则,建立健全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定期复核机制,定期复核可采取数据比对、入户走访、调研座谈等方式进行。乡镇(街道)依托村(社区)报告并结合残疾人及其家属主动申报的方式,建立残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失踪满6个月、户籍迁出所在县(市、区)、残疾人证失效等情况变化的定期复核制度,并可依据定期复核的情况,做出残疾人是否继续享受补贴的决定。县区民政部门和残联每半年对补贴对象及补贴发放情况至少复核一次,并协调推动复核结果整改落实。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对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数据与殡葬火化、养老保险、低保、低保边缘家庭、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伤残抚恤、监狱服刑、养老、孤儿、离休等相关数据的比对,确保不漏一户、不落一人,实现补贴应享尽享、应退尽退。

  残联组织要对残疾人证及残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失踪满6个月、户籍迁出所在县(市)区、残疾人证失效、领取工伤保险护理补贴等变更情况进行审核,确保不漏一户、不落一人,在发放当月与民政部门、乡镇(街道)共同做好补贴相关审核工作。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年度预算编制按照《预算法》相关规定执行。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如需调整资金预算,按照《预算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年终结余资金管理按照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实行实名制管理。对退出低保后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的困难残疾人,从退出低保次月起纳入相应补贴范围。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档案,做到一人一档。市、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同级残联部门建立补贴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加强对基本信息的实时监测、比对、归纳分析和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要将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列为重点优先民生保障工作,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一)民政部门履行牵头统筹职责,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年度补贴资金补贴预算计划,做好补贴发放监管、政策衔接及制度建设工作,按季度向市级民政部门报送工作进度,严格把关乡镇(街道)补贴资格审批结果、规范补贴发放程序,确保补贴发放合法合规;

  (二)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不得将资金发放权限下发至乡镇(街道);

  (三)残联要加强残疾人证动态管理和残疾人口数据库的数据维护,严把残疾人证评定发放关,杜绝违规办理残疾人证、泄露残疾人个人信息等行为,及时向民政部门、乡镇(街道)更新推送残疾人证办理及变更等情况,并配合做好补贴监管工作;

  (四)乡镇(街道)要认真审核申请人资格,及时将审批合格的证明材料录入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系统,做好补贴对象档案管理工作,杜绝弄虚作假、违规办理等情况发生,不得将审批权限下放至村(居)民委员会。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要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政策落实情况纳入绩效评价和年度考核内容,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杜绝出现“错补、漏补、死亡补”等问题。对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原批准机关应当依法依规停止发放补贴,并加大对非法获取补贴资金的追缴力度,视情将违法违规行为线索移送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探索建立容错机制,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可免于问责。

  第二十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要专款专用,主动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市民政部门会同残联、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定期对各县(市)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市、县(市)区民政、残联、财政部门要加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预算执行和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补贴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银川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办法(修订)》(银政办规发〔2018〕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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