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城乡居民养老金如何计发?

更新时间:2023-10-09 10:33:43作者:橙橘网

贵阳城乡居民养老金如何计发?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养老金如何计发?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构成: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贵阳贵安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由国家和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以及贵阳贵安加发的基础养老金构成,并对65周岁及以上的参保城乡老年居民和军队退役人员予以适当政策倾斜。 自2023年1月1日起,国家和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每人每月118元提高至128元。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含所有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缴费补贴)除以计发系数确定。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目前政策规定计发系数为139。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

  (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45周岁以上的参保人员,可按照下列办法之一,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若选择不补缴且已经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不能重新选择补缴:

  1.已年满60周岁的城乡户籍老年人,未享受城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128元。若本人自愿,也可一次性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补缴后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中基础养老金可享受国家和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以及贵阳贵安加发的基础养老金。

  2.已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的,应按年缴费,年满60周岁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若本人自愿,也可以一次性补缴满15年,补缴后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中基础养老金可享受国家和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以及贵阳贵安加发的基础养老金。

  (二)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实施时,未年满45周岁的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时,累计参保缴费年限必须满15年,才能按月领取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如有中断缴费的,可允许补缴。

  (三)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发10元。

  (四)从2021年1月1日起,对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参保城乡老年居民,自到龄的次月开始,月基础养老金增加2元。

  (五)军队退役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年满60周岁的,其原在军队服役期间的年限,可作为在办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计算基础养老金的依据。在计发基础养老金时其在军队服役年限每满1年基础养老金增发10元。

  《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意见》(筑府发[2014]40号)、《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2023年提高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黔社人发〔2023〕4号)、《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建立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黔人社发〔2019〕23号)、业务处理通知单(咨[2021]0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