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承揽合同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因为维修合同纠纷从属于承揽合同纠纷,因此应当适用承揽合同纠纷的举证责任。
首先,在承揽合同纠纷中,关于合同的成立、生效,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撤销,以及合同履行中的举证责任,是谁主张谁举证。
其次,承揽合同纠纷中,关于“劳动成果”质量问题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在定做人对劳动成果,即承揽人交付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完成初步举证责任后,承揽人应对其不承担赔偿责任即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