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物业公司的过错导致业主人身遭受损害的,物业服务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业主走路的过程中也应具有谨慎注意的义务;
其具有防范风险发生的义务,由于自己的疏忽大意,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应承担部分民事责任,不应由物业服务公司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