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工伤人认定申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当前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其中,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