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诉讼时效:
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普遍适用的。
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从2017年10月1日起为3年。
二、特别诉讼时效:
特殊时效优于普通时效,也就是说,凡有特殊时效规定的,适用特殊时效。
1、短期时效。短期时效指诉讼时效不满两年的时效。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
2、长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法律依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