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标准是经社会共同认可的用以判断某件事情的属性或状态的依据和尺度。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具体行政行为的最终认定也有某种尺度,行政复议审理的标准集中规定在《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包括正反两方面,即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并据以维持的标准,和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不当并据此改变(包括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履行职责)的标准。据此,行政复议审理的标准有4个:一是事实根据充分,即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不存在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形;二是适用依据正确,包括依据本身合法、具体适用没有错误,没有超越法定职权;三是程序合法;四是内容适当,没有滥用职权。希望以上的解释对您的行政复议处理的问题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