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人体损伤重伤标准

更新时间:2024-01-31 17:19:44作者:未知

交通事故人体损伤重伤标准



4.1 Ⅰ级伤残



4.1.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植物状态;



b) 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c)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d) 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4.1.2头面部损伤致:



a) 双侧眼球缺失;



b)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4.1.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4.1.4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4.1.5胸部损伤致:



a) 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b) 心功不全,心功Ⅳ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1.6腹部损伤致:



a)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 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4.1.7肢体损伤致:



a) 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b) 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c)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d)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



e)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f) 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4.1.8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以上。



4.2 Ⅱ级伤残



4.2.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



b) 完全性失语;



c) 双眼盲目5级;



d)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e) 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下)。



4.2.2头面部损伤致:



a)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3级以上;



b)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4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



c) 双眼盲目5级;



d) 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极度听觉碍障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e) 全面部瘢痕形成。



4.2.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



4.2.4 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4.2.5 胸部损伤致:



a) 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



b)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2.6 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4.2.7 肢体损伤致:



a) 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b)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c) 二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4.2.8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8%以上。



4.3 Ⅲ级伤残



4.3.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重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 严重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控制,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



c) 双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



d) 严重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e)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f) 偏瘫或截瘫(肌力3级以下);



g) 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4.3.2头面部损伤致:



a)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2级;



b)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3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3级以上,另一眼盲目4级以上;



c) 双眼盲目4级以上;



d) 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e)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4枚以上;



f) 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g) 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h) 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i)面部瘢痕形成80%以上。



4.3.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4.3.4颈部损伤致:



a) 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b) 严重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4.3.5胸部损伤致:



a) 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粘连或胸廓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b)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Ⅰ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3.6 腹部损伤致:



a)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障碍;



b) 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或双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4.3.7 盆部损伤致:



a) 女性双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b) 大便和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4.3.8会阴部损伤致双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4.3.9肢体损伤致:



a)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b)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c)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d) 一肢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丧失功能50%以上。



4.3.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0%以上。



4.4 Ⅳ级伤残



4.4.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中度智力缺损(智商49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 严重运动性失语或严重感觉性失语;



c)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4级以下);



d)偏瘫或截瘫(肌力4级以下);



e)阴茎勃起功能完全丧失。



4.4.2头面部损伤致:



a)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视力2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1级;



b)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2级以上,另一眼低盲目3级以上;



c) 双眼盲目3级以上;



d) 双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e) 双耳极度听觉障碍;



f) 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g) 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h) 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i) 面部瘢痕形成60%以上。



4.4.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4.4.4颈部损伤致:



a) 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75%以上;



b) 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4.4.5 胸部损伤致:



a) 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影响呼吸功能;



b) 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4.6 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4.4.7 会阴部损伤致阴茎体完全缺失或严重畸形。



4.4.8 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闭锁。



4.4.9 肢体损伤致双手完全缺失或丧失功能。



4.4.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2%以上。



4.5 Ⅴ级伤残



4.5.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



b) 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三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



c) 严重失用或失认症;



d) 单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



e) 偏瘫或截瘫(一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f) 单瘫(肌力2级以下);



g) 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4.5.2头面部损伤致:



a. 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一侧眼球缺失伴一侧眼严重畸形且视力接近正常;



b.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1级;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1级以上,另一眼低视力2级以上;



c. 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



d. 双眼视野重度缺损(直径小于20°);



e. 舌肌完全麻痹或舌体缺失(或严重畸形)50%以上;



f.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0枚以上;



g. 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



h. 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i. 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j. 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k. 外鼻部完全缺损(或严重畸形);



i. 面部瘢痕形成40%以上。



4.5.3脊柱胸段损伤致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4.5.4颈部损伤致:



a. 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b. 影响呼吸功能。



4.5.5胸部损伤致:



a. 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b. 器质性心律失常。



4.5.6腹部损伤致:



a.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严重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b. 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4.5.7盆部损伤致:



a. 双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b. 膀胱切除;



c. 尿道闭锁;



d. 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4.5.8会阴部损伤致阴茎体大部分缺失(或畸形)。



4.5.9 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严重狭窄,功能严重障碍。



4.5.10 肢体损伤致:



a.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90%以上;



b.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c.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d. 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4.5.11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4%以上。



4.6 Ⅵ级伤残



4.6.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份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b. 严重失读伴失写症;或中度运动性失语或中度感觉性失语;



c. 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3级以下);



d. 单瘫(肌力3级以下);



e. 阴茎勃起功能严重障碍。



在我国相关的当事人在交通案件中,受到伤害时,应该对自身的伤残进行相关的鉴定,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这类鉴定结果,进行相关的索赔。我国的相关部门按照相应的法律条文进行相应的办理,对这类人员进行相关的伤残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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