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相关解释主要内容包括什么
2024-02-03
更新时间:2024-02-03 09:41:05作者:佚名
1、侵犯的客体:是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和证券市场的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通过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不正当、不公平的关联交易等非法手段,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所谓背信行为,是指行为人破坏与其任职的上市公司之间的法律确认的信任关系,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从事了六种非法活动,即:
(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四)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
(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以及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