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逃出资罪抽逃后归还 抽逃其出资的
2024-02-24
更新时间:2024-02-24 16:15:13作者:未知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采取诉讼前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案件必须是具有给付内容的诉讼。确认之诉、变更之诉不能采取诉前保全措施。
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
3、“情况紧急”是指紧急到申请人来不及起诉,必须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是指被申请人可能随时转移被申请保全的财物,而该财物一旦转移,申请人的财产权利就难以实现或不能实现。
4、诉前财产保全必须在诉讼程序尚未开始前,即申请人起诉前。
5、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此处利害关系人,是指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被申请人侵害其权利的人。
6、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