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的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
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有6个月的宽展期。
宽展期内仍未提出申请的,期满后商标局将予以注销。
申请续展注册商标可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应提交以下材料:
(1)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商标代理委托书——事务所制作;
(2)申请人的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注册证复印件——申请人提供;
(3)公司名称或地址发生变更的,还需提供工商局出具的变更证明原件。
《商标法》第三十九条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条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局应当对续展注册的商标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