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具体危险犯
2024-03-12
更新时间:2024-03-12 04:08:48作者:未知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故意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工商行政的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法规,故意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生产者、销售者。实践中,一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只要实施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均能构成该罪。根据本节第150条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往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故意以“假、劣”冒充“真、好”。本罪多以营利和获取非法利润为目的,但本条并未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是构成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具备的要件。过失不构成本罪。
其实,可能是有一部分消费者在购买到了这些假冒伪劣的产品后,认为商家这就是一种诈骗行为,但是在刑法中这是完全不同的两种罪名的。如果说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我们还购买到了商家的一些物品,那诈骗的这种犯罪活动在实施的时候,犯罪嫌疑人可能就是仅凭三言两语就让受害者自己掉入到圈套当中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