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的家庭共同财产 离婚案件中的家庭共同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区别

更新时间:2024-03-25 04:14:37作者:未知

离婚案件中的家庭共同财产 离婚案件中的家庭共同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区别

1、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3、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4、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5、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6、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由此可见,为了减少离婚案件中的争议和纠纷,降低当事人上诉的概率。离婚财产分割法院会按照一定原则执行,包括男女平等、照顾子女、有利生活等。像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就是财产分割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对于共同财产,应该夫妻双方平分,即便是一方有错,也不能以此由在共同财产分割上面有失偏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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