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规定的定罪量刑的标准是什么样的
2024-04-04
更新时间:2024-04-04 01:09:57作者:佚名
1、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截留、挪用、私分罚没款项、财物或者使用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等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监察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
(1)收缴罚没和扣押财物时,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扣押财物收据的;
(2)转借、转让、买卖罚没、扣押财物收据的;
(3)非法印制、伪造罚没、扣押财物收据的;
(4)自行销毁罚没、扣押财物收据的;
(5)丢失罚没、扣押财物收据,造成严重后果的;
(6)未按规定如实填写罚没、扣押财物收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