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不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为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
即不论当事人在主观上有没有过错,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无过错责任适用于损害后果的发生为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所导致的场合;
第二,无过错责任是与过错责任相并列的责任形式;
第三,无过错责任的宗旨在于合理补偿损失。
而在无责任情况下,行为人是否承担责任并不取决于他有无过错而取决于他的行为和物件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而在合同领域只要行为(作为或不作为)最终导致合同的不能履行,且不论该行为的发生原因如何,行为人都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即法律已认定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间有直接联系。
第四、无过错责任限制了一般免责事由的适用,在过错责任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提出法定免责事由,免除其对损害后果的责任,如不可抗力为过错责任的一般免责事由,但在无过错责任情况下,包括不可抗力在内的法定免责事由的适用都受到限制;
第五,因果关系是决定责任的要件,在过错责任的前提下,行为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最终取决于他有无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