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与发明的不同具体有哪些体现

更新时间:2024-04-20 06:30:03作者:未知

实用新型与发明的不同具体有哪些体现

1.定义的不同。

从定义上可以看出,实用新型专利在保护客体上是包括在发明专利的保护客体范围内的。对于产品在形状、结构方面的改进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也可以申请发明,但对于方法类的或软件类的方案要申请发明专利,因为该方法类的或软件类的方案体现不出形状或结构的改变。

2. 保护期限不同。

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是自申请日起20年,实用新型的保护期限是自申请日起10年。需要注意的是,这只是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但具备可操作意义的实际保护期限基本是从专利授权日开始的,此时才可以起诉别人侵权或许可、转让别人。

3. 两者对创造性的要求不同。

发明专利要求跟现有技术相比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而实用新型只是要求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实质性和进步。也就是说,实用新型专利对创造性的要求比发明专利低。在无效程序中判断发明的创造性不仅要考虑该发明所属的技术领域,而且要考虑其相近或相关的技术领域;判断实用新型的创造性,一般着重于考虑该实用新型专利所属的技术领域。

4. 两者的审查授权程序不同。

发明专利申请需要经过公开后的实质审查程序,没有发现不符合专利法规的缺陷的,才能被授予专利权。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则仅进行初步审查,而不进行实质审查。也就是说,在审查授权阶段,实用新型的要求比发明专利的低,更容易获得专利证书。

5. 两者获得专利授权的时间不同。

由第四点的审查程序我们可以看出,实用新型因为比发明专利少了实质审查程序,所以,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时间比发明专利要快的多。大概情况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申请日起8个月左右就可以获得授权,而发明专利申请则往往需要2-3年,甚至更长的时间才能获得专利授权。

6. 未授权情况下的公开情况不同。

如果发明专利申请因为实质审查不合格而最终未被授予专利权,发明专利申请文件也是会被公开的,此时公开的技术变为现有技术。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则是只有在授权之后才会被公开,如果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未被授权,则不会被公开。

7. 两者的维权程序不同。

主要差别在于,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在提起侵权诉讼之前,需要在诉讼前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也就是请求专利局对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授予是否符合专利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出具结论,部分地相当于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而发明专利不需要这道程序。

基于以上差别,专利申请人在选择申请的专利类型的时候,需要综合考虑。当前常见的,“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容易,所以我肯定申请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级别高,我当然申请发明专利”的做法都是值得商榷的。利弊往往是并存的,只盯着有利的方面而忽视不利的方面是不合适的。比如,对于生命周期超过20年的技术,如果只是看到发明专利20年的保护期限就选择申请发明专利,则很容易因为实际保护期限的延后和因为发明创造性不足而驳回等原因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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