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流程:
第一.由案件承办人负责审查案件的管辖、审查随案移送的文书和证据材料,并作出适当处理。
第二.审查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以及法律的使用。
第三.复核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和证据。
审查起诉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听取被害人和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第四.审查过程中,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须的证据材料,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第五.承办人审查后,应提出起诉或不起诉意见,报刑事检察部门负责审核,刑检部门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后,应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