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根据公安部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区别情形办理: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接到有关材料后,对采取保证人担保的,及时指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对采取保证金保证的,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交纳保证金,并指定其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
2、具体执行的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职责:监督、考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有关规定。监督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应遵守的规定及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及时告知决定机关。在取保候审执行过程中,若被取保候审人违反有关规定,应当根据情况处理,即没收保证金的部分或全部,并区别情形,责令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变更强制措施。对没收保证金的,经审核后,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并签发《没收保证金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