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产权变动审批具体如下:
一、金额在1500万元以下,由企业提出申请报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及有关委、局等审批;
二、超过1500万元的产权变动,由上述单位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所需材料:
1、《企业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
2、政府有关部门或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的批准文件、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做出的书面决议及出资金证明(自备材料);
3、修改后的企业章程(自备材料);
4、本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自备材料);
5、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冻结的相关文件(自备材料);
6、企业产权登记证正、副本(自备材料);
7、各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自备材料);
8、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自备材料);
9、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自备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