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人事争议仲裁会被受理:
1、国家行政机关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2、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3、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