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定标准如下:有下列做法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虚构、私行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虚构、私行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认可,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有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做法提供便利要求,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做法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导致其他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