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怎么写?
2023-07-30
更新时间:2023-07-30 09:04:25作者:未知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处理方式很多种,其中的起诉也是解决纠纷的途径。那么,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怎么写?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需要写明哪些具体内容?
一、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
原告:王,女,汉族,现就职于市劳教所第x大队,电话:
被告:河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市路号,法定代表人:张,电话:
诉讼请求
1、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2、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剩余房款339500元整;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2007年9月10日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购买被告拟建造的位于县的一套面积为181.65平方米的商品房,该房屋为听枫苑T11号,交房日期为2008年5月1日之前。协议生效后,原告如约向被告一次性支付总房款389500元。但是,被告却迟迟没有建造该房屋,超过交房日期也未能向原告交付此房屋。直至今日,被告一直违反合同约定,未履行交房义务,导致原告的入住权利无法实现。双方在合同第九条中约定:“出卖人逾期超过45日未能交房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尽管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房款,但被告到目前为止只返还给原告房款50000元,迟迟不予返还剩余房款,未能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诉诸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求!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王
二OO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附:本诉状一式 二 份
证据 件
二、法律依据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六百零九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第六百一十条 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第六百一十一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六百一十二条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