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家庭子女抚养权案(再婚家庭抚养费纠纷)

更新时间:2023-08-24 15:04:51作者:佚名

再婚家庭子女抚养权案(再婚家庭抚养费纠纷)

再婚家庭子女抚养权案

案情简介

2007年,小铭7岁。这一年2月,他的父母阿井与阿媚离了婚,小铭跟随父亲阿井生活。阿井与阿媚离婚时,双方曾因孩子抚养权等问题闹上法庭。最终,小铭被判由阿井抚养,不过当时的判决并未对阿媚的探视权作出处理。痛失儿子抚养权,阿媚离婚后连见儿子一面都很难。而且,儿子对阿媚的感情淡化令阿媚十分痛苦,“希望能尽到母亲的责任,与儿子有相处时间。”2007年7月,阿媚因为探视权一事再次与前夫对簿公堂。阿井称,曾就阿媚的探视要求等与小铭进行沟通,但小铭不同意。法院询问小铭时,小铭也明确表示不喜欢与母亲共同生活,不喜欢被安排和限制。因为孩子年纪小,法院最终判定阿媚每月可探视小铭两次,每次一天。 2008年初,阿井与阿琴结婚,小铭有了后妈。在阿井看来,家庭重组后,阿琴和小铭相处尚可,新家庭的生活步入了正轨。 2010年,阿井和阿琴有了一个女儿。不过,女儿的到来却打破了家里的宁静。阿琴对小铭的态度慢慢有了转变,夫妻俩因为小铭的问题开始了无休止的争吵。随着时间的推移,争吵逐渐升级,在女儿出生后的两个月,阿琴和阿井分居了。阿井面临着再次离婚的危机。 阿琴坚称两人性格不合,对重组家庭的复杂性估计不足导致矛盾重重,在分居两年后,阿琴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阿井傻眼了。 在与前妻阿媚离婚时,阿井好不容易才争取到了儿子的抚养权,没想到日后却出现如此窘境。难道要把儿子送回前妻那?

办案思路及心得

变更抚养权的前提是拥有抚养权的一方出现了不适宜孩子成长的情形,如家暴、赌博、吸毒等极端恶劣等状况。

裁判结果

思明法院认为,变更抚养权应以有利于保护被抚养人的利益为原则。阿井虽有抚养婚生子的意愿及相应经济能力,但婚后家庭环境却不适宜抚养婚生子。小铭年满15周岁,明确表示愿随生母共同生活,且阿媚也表示愿意抚养儿子。从有利孩子成长角度出发,法院同意抚养权变更。小铭随阿媚共同生活,阿井每月向阿媚支付小铭抚养费60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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