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问题由谁承担

更新时间:2023-08-24 15:04:52作者:佚名

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问题由谁承担

个人独资企业并不是说该企业只有一个人,而是由一个人出资经营,并且由该人承担法律风险、享受全部利益,归该个人所有的企业。实践中,很多时候个人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是分不清的,此时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问题由谁承担呢?请阅读下文了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的规定,私营(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过去,仅列私营(个人)独资企业为当事人,很少列投资人(业主)为当事人或共同诉讼人。笔者认为,这种做法存在一定的弊端。其缺陷在于,实践中容易造成投资人逃避责任(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私营(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应该由谁来承担呢?由个人(私营)独资企业来承担,还是由投资人(业主)来承担,或者由个人独资企业和投资人(业主)共同来承担?

笔者认为,个人(私营)独资企业债务应由个人(私营)独资企业和投资人(业主)共同来承担,理由是:

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独资企业法》)第十七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第二十八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由此可见,清偿个人独资企业债务的财产范围不仅仅限于企业财产,而是涉及投资人所有的全部财产,即债务由投资人承担无限清偿责任。所以,在处理债务时,如果只以企业为当事人,有可能债权人的债权得不到及时实现,还可能造成法院在执行中重新调查工商登记的情况,追加投资人为当事人。

根据《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起诉时只起诉个人独资企业,如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中止执行,后个人独资企业解散,解散时又未通知债权人和法院,债权人在五年内又未向投资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就消灭,债权人的权益无法实现。在债权人向个人独资企业起诉时,将个人独资企业和投资人(业主)列为共同被告,如在执行过程中,企业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就可以直接执行投资人的其它财产。

以上内容就是小编为大家介绍的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由谁承担的问题,相信大家看了小编的文章后,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问题已经有了充分的了解。如果您还有什么法律方面的问题不能解决,可以咨询网站的律师,我们会为您带来专业的法律服务,解决您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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