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吗,赠与合同是否属于诺成合同
2023-10-30
更新时间:2023-10-18 18:07:30作者:未知
通常我们在诉讼中所说的财产保全都是指国内财产保全,这需要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然后法院依法采取的措施。那么大家知道什么是涉外财产保全吗?难道是因为当事人一方有涉外因素,所以才叫涉外财产保全吗?具体内容请阅读下文了解。
一、什么是涉外财产保全
涉外财产保全,是指在涉外民事案件中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将来的判决不能或难以执行时,人民法院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对他方当事人有关财产采取临时性强制措施的制度。
二、涉外财产保全与国内财产保全
涉外财产保全较之国内财产保全,有许多不同的特点:
1、启动财产保全程序的主体不同。国内财产保全中,当事人可以申请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亦可依照职权主动采取保全措施。涉外财产保全,只能由当事人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2、诉前保全后,申请人提起诉讼的期限不同。国内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申请人应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涉外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对保全财产监督机制不同。国内财产保全措施采取后,一般不需要第三者监督;涉外财产保全措施采取后,一般应交由有关单位监督。
根据最新民诉法,涉外与国内财产保全已无区别。
三、涉外财产保全的解除
涉外财产保全多见于海事案件。在海事诉讼中,常涉及财产的扣押和船舶的扣押。如扣押后无人监督,很可能被人破坏或驶离港口。为避免这种情况发生,《民事诉讼法》第255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保全的财产需要监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负责监督,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1、财产保全因下列情形而得到解除:
2、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申请人逾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3、保全措施采取后,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
4、申请人主动撤回保全申请并经法院同意的;
5、是其他需要解除财产保全的。
财产保全解除由人民法院发布命令,该命令由执行员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当然,申请不当的赔偿范围仅限于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而不是被申请人的全部损失。换言之,损害结果须与财产保全措施存在因果关系时方能赔偿,超越范围的赔偿也是对申请人权利的侵害。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涉外财产保全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助你解答疑惑。实践中,较多人其实是不知道该如何申请财产保全的,很多时候就会导致自己赢得了官司,却拿不到相应的赔偿。因此,小编建议最好委托一位专业的律师来帮助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