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抵押合同时要注意哪些事项

更新时间:2023-07-26 18:03:57作者:未知

签订抵押合同时要注意哪些事项

抵押合同是债务人以财务向抵押权人抵押担保签订的合同,是债权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是维护权益的保障,必须重视,那么签订抵押合同时要注意哪些事项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



签订抵押合同要注意哪些事项:

1、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2、明确抵押合同是主合同(借款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时,抵押合同也无效。目前我国法律是禁止企业间进行借款的,而对个人之间借款没有此规定,故在签订抵押合同时要特别注意主合同的有效性。

3、抵押合同中不能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没有清偿债务能力时,就将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债权人所有”。此约定没有法律效力。

4、用必须办理抵押登记的财产比如房产、土地、汽车等作抵押物的,应向有关部门申请抵押登记,不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抵押合同不生效;用其他财产作抵押物的,可以自愿向公证部门申请抵押登记,并且只有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的,才有对抗第三人(抵押合同以外的人)的效力。

5、注意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法定部门。仅仅以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以车辆、船舶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以企业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的规定,以下财产允许抵押:

⒈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⒉建筑用地使用权;

⒊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⒋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⒌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⒍交通运输工具;

⒎法律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由上文可知,签订抵押合同要注意的事项有: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主合同无效时,抵押合同也无效;抵押合同中不能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没有清偿债务能力时,就将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债权人所有”;用必须办理抵押登记的财产应向有关部门申请抵押登记;注意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法定部门。希望以上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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