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后的股权比例不变属于股权变更信息吗?
2023-12-04
更新时间:2023-12-04 09:14:47作者:佚名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流程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一般要经过如下流程
1、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的,由转让股权的股东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申请,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不需经过股东会表决同意,只要通知公司及其他股东即可。
2、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对转让股权的数额、价格、程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做出具体规定,使其作为有效的法律文书来约束和规范双方的行为。股权转让本质属于权利的买卖,股权转让协议就是股权转让的基本形式。
3、公司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4、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5、股权转让协议的生效时间:在《公司法》中未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要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才能生效的规定。在实践中由于情况复杂,可能出现当事人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履行了合同义务,却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等情况,因股权转让是在当事人之间依双方约定的合同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办理由股权转让引起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仅是对当事人已经发生的股权转让事实加以确认,通常与股权转让的效力无关。当事人是否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也不影响股权转让的效力。
(二)、特殊情形的股权转让
1、股权继承:《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规定明确解决了股东资格的继承问题,但也赋予了公司章程的自主权,即在公司章程没有做出相反规定的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资格是可以依法继承的。
2、股东的赠与行为:赠与是所有权行使的一种方式,股东股权的赠与,存在两种可能,其一是赠与其他的股东,其二是股东对非股东的赠与。第二种情况的赠与如章程中有明确规定,可从其规定,如无明确规定,可能会影响股东之间的信赖关系。
3、执行中的股权转让:对股权执行应进行评估和拍卖。《公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在拍卖过程中按拍卖的价行使购买权。
4、离婚中的股权转让: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时,有限公司中的股份可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其中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如果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如果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股权转让中实际操作问题
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会遇到一些复杂的情况。书面材料的审查是比较容易的,然而仅仅审查书式材料就予以登记带来的问题却很麻烦,主要是股东之间的纠纷,反映在
1、股东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股份被转让,主要是股东之间产生意见,个人之间有经济上的纠纷;
2、遗产继承中产生纠纷;三是股权实际转让时未签订转让协议,办理工商变更时便提供不是股东真实签名的材料,而转出的股东便提出异议,要求补偿;四是受让人反映在不知情(身份证是让别人办其他事情的)的情况下变成了股东等等。
以上就是关于实际股权转让流程以及股权转让实际操作中的一些问题。从上面的内容可以看到股权转让包含的两方面的股权转让形式的操作流程是不一样的,所以当我们涉及到相关的股权转让的时候,一定要分清是一般具体的转让形式,走相对应的程勋,提供相对应的资料,以防不能顺利完成股权的转让。